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水银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水银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μg/Nm3)
项号 水银排放设施 设施的规模和条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
排放标准※1

新设

既设
※2

小型炭混合烧锅炉※4 ・传热面积10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10 15
煤炭专烧锅炉
大型煤炭混烧锅炉
8 10
用于制造有色金属(铜、铅、锌和工业金)的精炼和焙烧工序 一次设施


或者
工业金

●用于精炼金属的焙烧炉、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及烧炉/用于精炼金属的炼钢炉(包括炼矿用反射炉。)、转炉及平炉
・原料处理能力在1t/h以上
●用于精制金属的溶解炉(不包括玉米炉。)
・火格子面积1m2以上
・羽口面横截面积0.5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变压器额定容量200kVA以上
●用于铜、铅或锌精炼的焙烧炉、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炼钢炉(包括炼钢反射炉)、转炉、溶解炉及干燥炉
・原料处理能力在0.5t/h以上
・火格子面积0.5m2以上
・羽口面横截面积0.2m2以上
・燃烧能力※320L/h以上
●用于二次精炼铅的溶解炉
・燃烧能力※310L/h以上
・变压器额定容量40kVA以上
●用于回收锌的焙烧炉、烧结炉、炼钢炉、溶解炉和干燥炉
・原料处理能力在0.5t/h以上
15 30


或者

30 50
二次设施

铜、铅
或者

100 400
工业金 30 50

用于水泥的制造
烧成炉

・火格子面积1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在200kVA以上
50

80
※5

废弃物焚烧炉(一般废弃物/
工业废弃物/下水道污泥焚烧炉)

・火格子面积2m2以上
・焚烧能力200kg/小时以上
30 50
含有汞的污泥等焚烧炉

必须回收水银的工业废弃物※6
或者含有汞的再生资源※处理7的设施(仅限于包括加热工序的设施。)(根据设施规模的不同,没有剪下下摆。)

50 100

※1即使是现有设施,伴随着水银排放量的增加而进行的大幅度修改(设施规模增加5成以上的构造变更)的情况下,也适用新设施的排出基准。

※2实施日(2018年4月1日)现在设置的设施(包括开始安装工程的设施。)

※3燃烧器的燃料燃烧能力用重油换算来表示。关于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换算,请确认“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量的换算方法”。

※4燃烧器燃烧的燃烧能力低于10万L/h的重油

※5原料石灰石1kg中的水银含量在0.05mg以上的,是140μg/Nm3。

※6水银回收义务工业废弃物在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施行令中有规定。

※7含有水银的再生资源是关于防止水银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的。

【根据条文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13款、第18条之22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条之5
大气污染防止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2、第16条之11、另表第3之3、附则(2016年9月26日环境省令第22号)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和音环境科

电话:045-671-3843

电话:045-671-3843

传真:045-550-392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603-52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