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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改修完毕证交付制度(2020年3月31日废止运用)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1月27日
※本制度于2020年3月31日废除了运用。 今后请使用“安震标志”认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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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改修完毕证显示板(板)
尺寸:长210mm×宽297mm(A4张横)
1981年以前按照旧抗震标准建造的有抗震诊断义务的对象建筑物和公寓等,关于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以下称为“抗震改修促进法”)的计划的认定,进行抗震改修,对通过市检查的建筑物颁发“抗震改修完毕证”和“抗震改修完毕证表示板(板)”。
收到的“抗震改修完毕证显示板(板)”将贴在该建筑物的使用者容易看到的位置,以便建筑物的使用者可以放心使用。
对象建筑物
满足以下条件的建筑物
- 1981年5月31日之前经过建筑确认后建造的
- 耐震诊断义务对象建筑物、耐震改修促进法第14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分售公寓等
- 根据有关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第17条第3项,取得了《建筑物抗震改修计划》的认定,进行抗震改修并通过了市政府的检查
制度纲要
抗震改修完毕证交付建筑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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