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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城市建设条例第24条的许可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9月11日

关于保育所等相关福利城市建设条例第24条的许可

2016年6月,国土交通省通知了《关于促进老年人、残疾人等移动顺利化的法律第14条第3项规定的条例的运用》(2016年6月2日国住指第484号)。
本通知的宗旨以及本市为了消除待机儿童,有必要促进保育运营法人的新整备和横滨保育室的认可转移,仅限于现有建筑物在构造上不得已的情况、运营上有很大障碍的情况下,采取以下代替措施等因此,有可能根据福利城市建设条例第24条的规定予以排除适用的许可。
此外,许可时需要对代替措施的手法等进行调整,因此讨论许可的人请在计划的早期阶段与事业所管课儿童青少年局儿童设施整备课(671-4146)商量后,与作为许可窗口的市区建筑课(671-4510)进行调整。

关于许可的想法

关于许可的想法
对象设施项目替代措施
保育所
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
在现有建筑物上设置保育所的情况下,对于构成利用居室设置在地上层或其正上层或正下层以外的地方时移动等平滑化路径的电梯,宽度、深度等不符合基准也可以。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由职员的人力帮助来应对。
另外,不能坐轮椅使用电梯时,通过在电梯内设置椅子等,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使用。
在设置轮椅使用者用停车设施的情况下,关于从该轮椅使用者用停车设施到利用居室的路径,在利用居室只有地上层或其正上层或正下层的情况下,不设置电梯也可以。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由职员的人力帮助来应对。
即使根据标准需要设置多个轮椅使用者用的厕位,如果使用居室只有地上层或其正上方或正下方层,则可以在建筑物内设置一处。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由职员的人力帮助来应对。
不需要设置自动化水栓器具。通过在脏东西流和淋浴单元等代替设备上设置窗帘等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来应对。
升降口等一段左右的台阶不需要设置扶手。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由职员的人力帮助来应对。
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
(仅限于利用已有的幼儿园舍转移到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时现有的幼儿园舍部分。)
除上述内容外,根据以下条件,对于现有的幼儿园部分,不需要符合用途变更时的整备基准。
・向儿童园转移时进行整备的部分(包括在现有的幼儿园舍中,转移到儿童园时与进行整备的部分共用的部分。)符合标准(但是,由于结构上等原因,不包括难以修改的部分。)
・关于获得许可的部分,在今后的修改等时候要依次符合基准
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由职员的人力帮助来应对。
另外,在可对应的范围内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使用。

关于残疾人福利服务事业所等的福利城市建设条例第24条的许可

 以残疾人福利服务事业和地域活动支援中心为首的基于法律的福利设施,不管设施的规模如何,所有设施都根据无障碍法和福利的城市建设条例的规定,建筑物移动等平滑化基准(以下称为“基准”。)的义务,不满足标准的建筑物原则上不能开放。但是,即使不满足基准,在设施利用者的故障特性和现有建筑物的构造上不得已的情况下,也有可能通过采取以下代替措施等,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不适用的许可。
 另外,关于许可,需要对代替措施的手法等进行调整,所以讨论许可的人请在计划的早期阶段与各事业所管课的故障设施服务课(671-3607・2416)商量后,与作为许可窗口的市区建筑课(671-4510)进行调整好。

关于许可的想法

1作为许可对象的设施

以以下项目中的某一个为中心的设施时。

  • 残疾福利服务项目中的以下项目(※与设施入所支援的复合除外)
    就业移行支援事业、就业继续支援A型、就业继续支援B型、生活看护、自立训练(生活训练、功能训练)
  • 地区活动支援中心中的以下类型
    残疾人地区工作所型、精神障碍者地区工作所型、日间护理服务型、中途残疾人地区活动中心型

2个设施的规模

原则上,地板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设施,出租空余店铺和租户大楼等,在现有建筑物中开设的情况。

3设备等

(1) 基本的想法
如果是轮椅使用者或自动门可以使用的设施,则作为第24条的许可对象。

(2) “轮椅使用者和自动门可使用的设施”是指满足以下a和i。
从A道路和轮椅使用者用停车场,可以坐轮椅去设施
(例)

  • 在必须设为移动等平滑化路径的部分(PDF:199KB)中有上下移动相关的部分时,有电梯等能够顺利利用的设备。
  • 没有即使有工作人员的帮助也无法超越的大台阶。
  • 地基内的通道、走廊、出入口的宽度是可以坐轮椅通过的宽度。
  • 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用内线电话等呼叫工作人员。 等等

有轮椅使用者和自动门可以使用的厕所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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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建筑指导部市区建筑课建筑许可许可担当(关于事前协议、条例第24条许可等)

电话:045-671-4510

电话:045-671-4510

传真:045-681-2438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建筑局建筑指导部建筑企划课(关于基准修改等)

电话:045-671-2933

电话:045-671-2933

传真:045-550-3568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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