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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公共公告板使用规约
关于设置场所,请看“公共公告牌(城市广告板)设置场所”。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3月9日
1宗旨
这个规约是关于使用公共公告板时必要的事项的规定。
2关于使用的同意
使用者在使用公共公告板之前请务必确认本规约,并同意本规约后再使用。
此外,使用公共公告板时,视为同意了本规约。
3使用方法
(1)用户自己进行公告和撤去。
(2)公告仅限一张同一内容(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在公告板上空着的空间内。
(3)大小在长60cm×宽42cm以内,一定要用画法张贴。
4禁止布告物
符合以下各号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告。
(1)违反公职选举法等其他法令的
(2)剧场、电影院等常设演出的营业用海报
(3)毁损他人名誉,有可能侮辱他人名誉的东西
(4)显示猥亵内容的
(5)明确表示虚假内容的
(6)原则上,同一内容或者同一使用者继续公布的内容
(7)横滨市室外广告物条例中不适用的
5揭示期间
1次10天以内。请在告示物上写明揭示期间(○月○日~○月○日)。
※不能继续公布同一内容的(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如果要公布同一内容的话,请在20天以上的时间内空出来。
6手续费
从设置公共公告板的宗旨出发,基于“横滨市室外广告物条例”的许可不适用,手续费免费。
7布告物的管理责任和撤去
(1)使用者承担公告期间的公告物的管理责任。
(2)使用者在布告物的布告期间结束时,必须迅速撤去布告物。
8使用者的心得
(1)使用者必须遵从横滨市或横滨市委托者(以下称“管理者等”)的指导,努力不给其他使用者带来困扰。
(2)不能继续公布同一内容的(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如果要公布同一内容的话,必须放置20天。
(3)使用者必须好好整理画法等,注意不要给行人造成困扰。
9违反的措施
使用者违反本规约时,管理者等可以撤去、处理布告物。
10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等因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告牌时,必须赔偿其损失。
11使用上的损失
管理者等对使用者利用公共公告板所产生的使用者的损害以及使用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此外,管理者等对使用者因违反本规约而产生的使用者的损害概不负责。
12规章的变更等
管理者等在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有时会变更本规约,同时也会采取公共公告板管理上必要的措施。
附则
(施行日期)
本规约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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