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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协同组合的设立许可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关于设立许可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规模的过小性、信用性低等不利立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同行等聚集在一起组织化可以说是有效的对应手段。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组织化的手段之一是工会制度。设立事业协同组合等需要批准。


设立许可以外的手续等参照下列

  • 认可
  1. 设立
  2. 章程变更
  3. 合并
  4. 员外利用的特例等
  • 申报、申请的受理
  1. 董事变更
  2. 解散
  3. 结算相关文件
  4. 总会召集的批准等
  • 其他
  1. 受理不服的申请以及行使必要的措施
  2. 业务改善命令
  3. 解散命令等

工会根据法律有很多必须得到所管行政厅的认可的事项、需要批准或申报的事项,其提交方式在实施规则中规定。
以比较多发生的章程变更许可申请、董事的变更申请、决算相关文件的提交为首,关于各种手续,请咨询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

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主页

现行工会制度的概要

现行工会制度的概要
概要 事业协同组合
(事业协同小组合)
企业工会 合作组合 商店街振兴组合
目的 确保会员经营的现代化、合理化、经营活动的机会 确保工会成员的工作场所,合理化经营 整合工会成员的事业,合理化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增进共同利益 商店街地区的环境整备
性格 人的结合体 人的结合体 人与物的结合体 人的结合体
事业 支援会员事业的共同事业 商业、工业、矿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业务经营 工会成员的事业合并、相关事业、附带事业 商店街的环境整备、共同经济事业
设立条件 4名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4人以上的个人参加 4名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以1都道府县以内的区域为地区,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的经营者30人以上接近经营该事业。
会员资格 地区内的小规模经营者(一般是中小企业者) 个人及法人等 中小企业者(包括工会成员的推定继承人)及章程规定时,除四分之一以内的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员 在地区内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的人及章程规定时,除此之外的人
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发起人数 4人以上 4人以上
(仅限个人)
4人以上 7人以上
加入 自由 自由 需要总会的同意 自由
任意退出 自由 自由 通过转让股份 自由
会员比率 没有 全体员工的1/3以上是会员 没有 没有
从事比率 没有 全体会员的1/2以上从事工会事业 没有 没有
1会员的出资限度 百分之二十五(合并、退出时为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合并、退出时为百分之三十五) 不到100分之50(非中小企业全体出资总额不到100分之50) 100分之25
表决权 平等(1人1票) 平等(1人1票) 平等(但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 平等(1人1票)
员外利用限度 原则上,到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为止(有特例)     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
分红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以内的出资红利 从事分量红利及20%的出资红利 除章程规定的情况外,出资股息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以内的出资红利
根据法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
(制定:1958年)
商店街振兴组合法
(制定:1962年)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经济局中小企业振兴部中小企业振兴课

电话:045-67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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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4-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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