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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协同组合的设立许可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关于设立许可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规模的过小性、信用性低等不利立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同行等聚集在一起组织化可以说是有效的对应手段。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组织化的手段之一是工会制度。设立事业协同组合等需要批准。
设立许可以外的手续等参照下列
- 认可
- 设立
- 章程变更
- 合并
- 员外利用的特例等
- 申报、申请的受理
- 董事变更
- 解散
- 结算相关文件
- 总会召集的批准等
- 其他
- 受理不服的申请以及行使必要的措施
- 业务改善命令
- 解散命令等
工会根据法律有很多必须得到所管行政厅的认可的事项、需要批准或申报的事项,其提交方式在实施规则中规定。
以比较多发生的章程变更许可申请、董事的变更申请、决算相关文件的提交为首,关于各种手续,请咨询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
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主页
现行工会制度的概要
概要 | 事业协同组合 (事业协同小组合) |
企业工会 | 合作组合 | 商店街振兴组合 |
---|---|---|---|---|
目的 | 确保会员经营的现代化、合理化、经营活动的机会 | 确保工会成员的工作场所,合理化经营 | 整合工会成员的事业,合理化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增进共同利益 | 商店街地区的环境整备 |
性格 | 人的结合体 | 人的结合体 | 人与物的结合体 | 人的结合体 |
事业 | 支援会员事业的共同事业 | 商业、工业、矿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业务经营 | 工会成员的事业合并、相关事业、附带事业 | 商店街的环境整备、共同经济事业 |
设立条件 | 4名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 4人以上的个人参加 | 4名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 以1都道府县以内的区域为地区,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的经营者30人以上接近经营该事业。 |
会员资格 | 地区内的小规模经营者(一般是中小企业者) | 个人及法人等 | 中小企业者(包括工会成员的推定继承人)及章程规定时,除四分之一以内的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员 | 在地区内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的人及章程规定时,除此之外的人 |
责任 | 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 |
发起人数 | 4人以上 | 4人以上 (仅限个人) |
4人以上 | 7人以上 |
加入 | 自由 | 自由 | 需要总会的同意 | 自由 |
任意退出 | 自由 | 自由 | 通过转让股份 | 自由 |
会员比率 | 没有 | 全体员工的1/3以上是会员 | 没有 | 没有 |
从事比率 | 没有 | 全体会员的1/2以上从事工会事业 | 没有 | 没有 |
1会员的出资限度 | 百分之二十五(合并、退出时为百分之三十五) | 百分之二十五(合并、退出时为百分之三十五) | 不到100分之50(非中小企业全体出资总额不到100分之50) | 100分之25 |
表决权 | 平等(1人1票) | 平等(1人1票) | 平等(但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 | 平等(1人1票) |
员外利用限度 | 原则上,到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为止(有特例) | 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 | ||
分红 |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以内的出资红利 | 从事分量红利及20%的出资红利 | 除章程规定的情况外,出资股息 |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以内的出资红利 |
根据法 |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
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 (制定:1958年) |
商店街振兴组合法 (制定:196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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