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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布局法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1关于工厂布局法的通知
关于盖章的废止(2020年12月28日)
根据2020年12月28日公布的《修改工厂布局法实施规则的一部分的省令》,工厂布局法的申报全部不需要盖章了。
另外,即使使用以前的格式进行申报,也不需要盖章。
2关于工厂布局法
为了使工厂布局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能够适当进行,在实施关于工厂布局的调查的同时,公布关于工厂布局的生产设施、绿地、环境设施的设置基准(准则),根据这些进行劝告、命令等,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的福利的提高作为目的。
作为申报对象的工厂进行新设、变更时,有义务根据准则设置生产设施、绿地、环境设施,并事先申报该情况。
此外,申报内容不符合准则或怠慢申报时,有时会发出劝告或变更命令。另外,没有进行申报的人、进行虚假申报的申报者或不服从变更命令的申报者可能会受到惩罚。
以下记载的内容是工厂布局法的概要。详情请确认工厂布局法的指南(PDF:1722KB)或经济产业省的主页(外部网站)。
3作为申报对象的工厂(特定工厂)
以满足以下条件1和2双方的工厂、车间为对象。
①行业:制造业、电力、煤气、供热业(水力、地热及太阳能发电厂除外)
②规模: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以上
4是否需要申报
符合表1至12的内容时,需要提交工厂布局法。另外,表的13到21可能不需要申报,请先咨询。
内容 | 申报的种类(根据法令) | |
---|---|---|
1 | 新设特定工厂时 | 新设申报(Excel:75KB) 工厂布局法第6条第1项 …① |
2 | 因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增加而成为新的特定工厂的; | |
3 | 因用途变更而成为新的特定工厂时 | |
4 | 变更占地面积时 | 变更申报(Excel:75KB) |
5 | 生产设施增加的情况 | |
6 | 生产设施的废料和建设 (包括作为特定工厂整体维持或减少面积的情况) | |
7 | 变更行业、产品时 ・属于日本标准产业分类的其他3位数(小)分类的行业的情况 ・准则所示的生产设施面积率等发生变化时 ・现有生产设施用地计算系数发生变化的行业变更时 | |
8 | 绿地、环境设施减少的情况 | |
9 | 绿地、环境设施的废料和建设 (包括事业单位整体维持或增加面积的情况) | |
10 | 变更法人名称、总公司所在地(个人姓名、地址)时 | 姓名等变更的申报(word:21KB) (工厂布局法第12条第1项) |
11 | 接受所有特定工厂的情况 (另外,部分转让等需要进行法第8条的变更申报,部分受让等需要进行法第6条的新设申报) | 特定工厂继承的申报(word:17KB) (工厂布局法第13条第3款) |
12 | 取消特定工厂的情况 | 特定工厂废止的申报(Excel:10KB) |
13 | 只撤去生产设施时 | 不需要提交工厂布局法 |
14 | 在进行生产设施的修缮的情况下,与修缮相关的部分面积不满30m2的情况 | |
15 | 将现有的生产设施原封不动地移设时 | |
16 | 只增设绿地或环境设施时 | |
17 | 因保安上等不得已的事由需要迅速进行的情况下,削减绿地的面积合计在10m2以下时 | |
18 | 将生产设施原封不动地移设时 | |
19 | 新设、撤去生产设施以外(事务所、研究所、仓库等)的情况 | |
20 | 特定工厂所涉及的绿地或绿地以外的环境设施的移设,由于该移设不伴随各个面积的减少时 | |
21 | 因更换代表而变更姓名的情况 |
5申报时间
①需要事先申报的情况
特定工厂的新设申报或变更申报时,必须在特定工厂的设置或变更之前事先进行申报。自受理备案之日起90天内,不得实施新设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内容(实施的限制)。新设申报或变更申报中有实施限制的行为,是指在上述表“是否需要申报”中需要进行新设申报或变更申报的行为。
此外,在横滨市,如果申报内容符合一定条件,则实施限制期间最多可以缩短到30天。
②需要及时申报时
特定工厂的继承、姓名等变更、特定工厂废止的申报时,需要及时进行申报。
6关于事前商量
在申报之前进行事前商量。在事前商量中,为了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和方法,请准备资料。另外,如果是已经进行申报的工厂或车间,请准备最近的申报书复印件。
如果事先商量判断需要申报的话,请调整申报书的内容并受理。因为事前商量~申报书受理之前的内容调整需要天数,所以请尽早商量。另外,即使没有事先商量就带着申报也有不能受理的情况。
工程完成后为了确认是否按照申报进行了工程,会在当地进行完成确认,请在工程结束后联系我。
横滨市经济局招商推进部企业投资促进课 | |
---|---|
地址 | 横滨市中区本町6丁目50番地的10市政厅31楼 |
电话号码 | 045-671-3485 |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7应遵守的标准(准则)
作为申报对象的工厂必须根据准则,在用地内设置生产设施、绿地及环境设施。法准则根据制造业等行业的区分,规定了生产设施、绿地及环境设施各自面积的占地面积的比例,以及环境设施的配置相关事项,本市根据《横滨市工厂布局法市准则条例(PDF:124KB)》规定了生产设施、绿地及环境设施的占地面积的比例另行规定。
①生产设施
可安装的生产设施面积比例的上限因行业而异。
生产设施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PDF:46KB)
②绿地面积、环境设施面积
必须设置的绿地面积、环境设施面积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用途地区 | 绿地的比例 | 环境设施(包括绿地)的百分比 |
---|---|---|
工业专用地区 工业区 | 超过15% | 超过20% |
准工业地区 | 超过20% | 超过25% |
上述以外的区域 | 超过25% | 超过30% |
*重复绿地的计算率在地基面积乘以绿地面积率得到的面积的50%以下
*绿地的比例是环境设施(包括绿地)的比例内数
③环境设施(包括绿地)的配置
用地周边地区占地面积的15%以上
*①关于2,对于1974年6月28日之前设置的工厂,适用准则的备考。
8特例措施等
即使在用地内不能设置绿地、环境设施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通过适用以下特例,将用地外的绿地、环境设施计入工厂布局法上的环境设施面积。
①工业园区特例
在横滨市,对于位于金泽产业住宅区(金泽区幸浦1~2丁目、福浦1~3丁目)的企业适用工业园区特例。详情请确认工厂布局法的指南或经济产业省的主页(外部网站)。
②工业集合地特例
如果有工业集合地共同设置的相邻绿地,可以适用工业集合地特例。详情请确认工厂布局法的指南(PDF:1722KB)或经济产业省的主页(外部网站)。
③用地外绿地制度
即使现在存在的工厂不能在该工厂的用地内确保绿地、环境设施,也可以通过在用地外整备相当规模的绿地等来适用用地外绿地制度,实质上满足了环境设施面积率。详情请确认工厂布局法的指南(PDF:1722KB)。
9相关法令等
10市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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