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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企业布局促进条例固定资产的;

对在特定地区有满足一定条件(事业内容、投下资本额等)的事业计划的企业发放补助金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18日

支援比例、助成限额等

交付以投下资本额(除民有地外的土地、房屋、折旧资产取得所需的费用)为基础计算出的“补助金”。

各地区、功能的助成率及上限额

地区

重点脱碳
(※3)

功能(※8、9)

上限额
(※7)

助成率

No.1未来21地区

研究所 30亿日元 20%
×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改修型租赁研究所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特定会客设施(※4) 10亿日元 5%

No.3关内周边地区

研究所 30亿日元 20%
×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改修型租赁研究所、
特定再生型租赁业务大楼(※5)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特定会客设施 10亿日元 5%

No.4新横滨市中心地区

研究所 30亿日元 20%
×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改修型租赁研究所、
特定再生型租赁业务大楼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 10亿日元 5%

No.2横滨站周边地区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特定会客设施 10亿日元 5%

No.5港北新城地区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工厂(中小企业者)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尖端技术工厂(※6) 10亿日元 5%

第6京浜临海部工业地区
第9临海南部工业地区
(※1)

研究所 30亿日元 20%
尖端技术工厂 20亿日元 10%
×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工厂(中小企业者)
总公司等尖端技术工厂、租赁工厂 10亿日元 5%

第7鹤见东部工业地区
鹤见西部、港北东部工业区
No.10内陆南部工业地区
No.11旭・濑谷工业地区
No.12港北中部工业区
No.13内陆北部地区
(※1)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工厂(中小企业者) 20亿日元 10%
总公司等尖端技术工厂、租赁工厂 10亿日元 5%

特定地区以外的市区
(※1、2)

研究所、租赁研究所 20亿日元 10%
工厂(中小企业者)、尖端技术工厂 10亿日元 5%


※1以在环境、能源相关领域、健康、医疗相关领域、自然科学研究相关领域或制造业等中规定的项目的经营者为对象
※2 No.1~No.13的地区以外的市区(市区化调整区域、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以及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除外)
※3关于脱碳化相关领域的规则规定
※4在“酒店”及“观光、娱乐设施”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设施。
※5关于特定再生型租赁业务大楼,包括增建、改建所有房屋并设置的情况
※在同时设置6个研究所的工厂里,通过技术革新生产新商品等,提高持续性的生产性等,满足必要的条件的工厂
※7投下资本额中包含土地取得费的情况下,补助上限额如下:
   ①上限额为30亿日元时:土地取得费的补助上限额为5亿日元
   ②上限额为20亿日元时:土地取得费的补助上限额为3亿日元
   ③上限额为10亿日元时:土地取得费的补助上限额为1亿日元
※8在设立本公司的事业所(总公司等、研究所或工厂)或设置设备时,每个布局功能都有对象的事业领域。
※9关于设置各功能时的详情,请参照以下的宣传册。
   宣传册No.1:总公司等、研究所、工厂(中小企业者)、尖端技术工厂
   宣传册No.2:租赁研究所、改修型租赁研究所、租赁工厂
   宣传册No.3:特定再生型租赁业务大楼
   宣传册No.4:特定会客设施

市民雇佣·市内订购相关的补助金

根据市民雇佣者的增加和向市内企业订购的实际成果,也有追加上述补助金的制度。(宣传册No.5)

支援对象

投下资本额条件
区分 定义 投下资本额
中小企业者 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公司 1亿日元以上
大企业者 除中小企业以外的公司、特别目的公司、协同组合等 30亿日元以上(改修型租赁研究所超过10亿日元)

在市内的特定地区(※1)或特定地区以外的市区,为了设置事业所(总公司等、研究所、工厂(中小企业者)、尖端技术工厂)、特定会客设施、租赁研究所、改修型租赁研究所、租赁工厂、特定再生型租赁业务大楼而取得固定资产(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的情况

特定地域地图

※1特定地区是指以下地区
No.1未来21地区详细图(PDF:2,590KB)
No.2横滨站周边地区详细图(PDF:2,588KB)
No.3关内周边地区详细图(PDF:1490KB)
No.4新横滨市中心地区详细图(PDF:4,673KB)
No.5港北新城地区详细图(PDF:18620KB)
No.6京浜临海部地区详细图(PDF:7336KB)
No.7鹤见东部工业地区详细图(PDF:1,693KB)
No.8鹤见西部、港北东部工业地区详细图(PDF:3,001KB)
No.9临海南部工业地区详细图(PDF:14484KB)
No.10内陆南部工业地区详细图(PDF:19811KB)
No.11旭・濑谷工业地区详细图(PDF:4296KB)
No.12港北中部工业地区详细图(PDF:5223KB)
No.13内陆北部地区工业地区详细图(PDF:5225KB)

申请受理期间

申请受理期间请在2028年3月31日之前向下一个部门提交申请书。
※必须在合同签订日(土地取得、建筑物设备取得、工程合同等)的6个月~1天前申请。

咨询处

经济局企业投资促进课
TEL:045-671-2594 [email protected]

宣传册

条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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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经济局商务创新部企业投资促进课

电话:045-671-2594

电话:045-671-2594

传真:045-664-4867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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