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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咨询Q&A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5日

在向个人信息咨询窗口提出的问题中,介绍代表性的问题。

目录

个人信息全部

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其他

个人信息全部

Q
1什么样的信息相当于“个人信息”?
A

1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关于生存的个人的信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信息。
1能够通过该信息中包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等(包括记录在文件、图画、电磁记录等中的内容、使用声音、动作等表示的一切事项)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东西(能够容易地与其他信息进行对照,从而特定的个人包括能够识别的东西。)
包含2以下个人识别符号的
(1) 法令规定的个人认证中使用的数据,如面部识别数据和指纹数据等
(2) 驾驶执照、MyNumber、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号码等法令等规定的公共号码

具体来说,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号码、家庭构成、生活记录、照片、影像等都是个人信息。另外,出生年月日和性别仅凭这个是无法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但是和姓名等组合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所以整体上是个人信息。

Q
2“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是什么?
A

2“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是指在个人信息中,为了不产生歧视、偏见等,特别需要考虑处理的信息,法令规定了什么是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具体来说,人种、信条、病史、犯罪经历、因犯罪而遭受伤害的事实、障碍、健康诊断检查的结果、医生等进行了指导、诊疗、配药、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的相关信息等都适用。这些信息原则上必须由本人收集,如果从本人以外的人收集的话,需要事先本人同意。

Q
3“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是什么?
A

3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义务规定的民间经营者。
具体来说,是指个人信息数据库等(构成为能够容易检索特定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例:将人名按50音顺序排列的纸的名册、用表格计算软件制作的名册等)用于事业活动的人。
这里所说的事业,是指“以一定的目的反复进行的同类行为,并且是在社会上一般观念上被认定为事业,不论营利还是非营利”(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南)。

Q
4自治会居委会和社团团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吗?
A

如4Q3所示,如果有名册等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的处理,将成为法律的适用对象。
关于自治会居委会,大部分团体都会制作名单并继续进行自治会居委会活动,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很有可能适用。
另一方面,关于兴趣小组等,因为其活动内容是否可以说是“事业”等原因,所以可以认为是案例。
但是,即使没有义务规定的适用,也要根据法律的宗旨进行适当的处理。另外,不适用于个人的私人行为(例如,个人为了制作贺年卡而使用名册的情况等)。

《注意侵犯隐私!》

即使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擅自泄露了符合以下(1)~(3)全部的信息,作为所谓的隐私权的侵害,也有可能被追究民法上的不法行为责任和刑法上的名誉损害罪。

(1) 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 一般人不知道的信息
(3) 一般普通人的感受性为基准,不希望通常公开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Q
5在自治会居委会制作名册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A

制作5个名单进行活动的时候,必须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
例如,制作名册,为了分发给会员而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
・事先决定好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传达给本人
・将名单交给第三方(分发给会员)或取得交给会员的同意
有必要进行。在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尊重会员们的意向,制定各自治会居委会都能接受的规则吧。
另外,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应遵守的保护法上的义务规定一览表,总结如下,请确认。
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主要义务等一览(Word)(word:39KB)

Q
6发布活动时的照片时需要全体人员的同意吗?
A

6在庙会等各种活动时拍照,日后有时会在集会所、会报、主页等上刊登。照片上的个人脸也属于“个人信息”,所以处理时需要一定的注意。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将个人信息刊登在主页上等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如果事先公布包括提供给第三方在内的使用目的,或者通知本人的话,可以合法进行。
因此,在活动计划时决定是否进行摄影和刊登,在告知活动的时候和会场需要附上以下注意事项并告知。关于录像录制,也要事先告知进行拍摄的意思。

“当天(今天)为了在○○和○○上刊登,会进行照片(录像)拍摄。”

但是,在广泛登载在主页上的情况下,从考虑到个人隐私的观点出发,最好设置确认有无刊登希望的机会,或者采取远景等对应措施。具体来说,下面的注意事项也一并告知比较好。

“不希望刊登的人,不管是事前还是事后都请联系我。(但是,如果是会报的话,刊登后不能接受删除的申请,请事先联系我。)」

另外,个人拍摄,个人使用的情况下,即使周围的人拍到了,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问题。

Q
7为了应对灾害,我想在地区共享老年人等的信息?
A

7因为是被滥用的危险性很高的信息,所以特别需要严格管理。
在有关地区的老年人等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Q2说明的需要考虑的个人信息。因此,在收集信息的时候、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请取得本人的同意。
另外,为了应对事故或灾害发生或灾害时,需要联系受害者(需要支援者)的家属等,以及保护受害者等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即使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也需要考虑个人信息可以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信息。
另外,为了应对灾害,在地区共享独自生活的老年人的联系方式等,对于在灾害发生时迅速支援是很有效果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这样的信息万一泄露给外部人员的话,会被用于欺诈、乘人不在时行窃等犯罪等,与其他信息相比被滥用的危险性很高,所以必须将可利用信息的人限定在最小限度,除此之外的人不能使用,特别是需要严格管理。

Q
8公寓管理组合为了防止犯罪等地设置监视器,考虑录像图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A

8请参考《横滨市监视器的设置及运用相关指南》。
一方面认识到监视器的有用性,另一方面也有人在个人信息和隐私侵害等方面感到不安。根据法律和条例的宗旨,关于照相机设置的必要性、使用的目的、范围、管理方法等,希望居民们能协商,取得同意。
另外,横滨市制定了关于监视器的设置及运用的指导方针,请在设置时作为参考。

关于监视器的设置及运用的指南页

Q
9如果向被录用考试落选的公司请求返还履历书的话,被告知录用考试的履历书不会返还。这是不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A

9如果在使用目的范围内适当地利用、管理的话就不会违反。
如果在利用目的的范围内适当地利用、管理的话就不会违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根据法律要求返还,但是关于个人信息,可以确认公司是如何处理的,提交的履历书的使用目的和保管期限等。

Q
10为了确定并注意不分类的垃圾的人,可以确定调查垃圾袋内容后拿出来的人吗?
A

10如果随便调查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给其他人的话,有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
只有多人认为有必要时才调查袋子的内容,不收集姓名以外的信息,注意不要让必要以上的人知道,收集到的信息不要泄露给他人等规则,在得到利用集成场所的所有人的同意后再实施虽然可以考虑方法,但是关于垃圾处理礼仪的启发和指导,请先和各区的资源循环局收集事务所商量。

Q
11在儿童音乐会上“请不要拍摄录像和照片。”有这样的注意事项。我想为不能进入音乐会会场的家人拍照,是不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限制了摄影呢?
A

11影像、照片如果特定的个人能够识别的话,也属于“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以私人目的拍摄的话,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限制对象。
但是,由于录像的操作声音、照相机的闪光灯等可能会影响演奏和其他观众等原因,主办方也会限制拍摄。请向主办方确认限制的宗旨,并遵从指示。

Q
12医院的接待处的呼叫不是根据姓名而是根据号码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吗?
A

12在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医疗、看护相关事业者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指南》中,在接待处的呼叫、在病房的名牌张贴等,为了防止患者的错误等是必要的,但是鉴于医疗中保护隐私的重要性,希望根据患者的希望给予一定的照顾。
在受诊的医院,根据这个指导方针,变更了呼叫的方法。

Q
13因为从同一公司的其他部门的人那里收到了贺年卡,所以问他从哪里知道了自己的地址,据说是公司的总务负责部门告诉我的。即使擅自向本人提供员工地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也没有问题吗?
A

13员工的姓名、地址等也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和顾客信息等个人信息一样,必须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达成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在您商量的情况下,因为是公司内部提供的信息,所以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限制的第三方提供,但是有可能超过了使用目的范围。首先,向总务负责部门说明员工地址的利用目的和向其他部门的员工提供信息的理由吧。

Q
14集体住宅的管理组合,全部发放了记载了居住者姓名、房间号码、有无饲养宠物等的名单。我知道管理组合的干部持有那个名单,但是我不同意全部发放,所以希望回收。
A

14该集体住宅的管理组合制作的名册符合个人信息数据库等时,该管理组合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
由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对个人信息有利用目的的限制和第三方提供的限制,所以首先可以考虑向该管理组合确认个人信息最初的利用目的。如果在明确、通知了“名册要进行全户分发”等使用目的后取得个人信息的话,可以说是在适当的使用范围内。
另一方面,超过当初目的的使用时,可以考虑要求停止使用该个人信息的方法。
除此之外,在处理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不要侵犯个人隐私,在制作名册等时,在构成员之间共同理解、同意后再进行使用目的、方法等是恰当的。
重新整理作为名单分发的必要性,决定同意的取法和一览表的利用方法等相关规则,为了能全体人员共享,最好再次在管理组合协商。

Q
给15家公司打电话的时候,在传达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之后,知道了通话内容被录音了。擅自录音不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吗?
A

15家公司通常很可能符合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这种情况下,取得个人信息时,有义务事先公布使用目的,或者通知本人。
如果根据姓名和电话号码等有可能识别特定的个人,通话内容也相当于“个人信息”。因此,有必要采取让本人知道其使用目的的措施。但是,在通话时个别说明并得到谅解之前,保护法上没有义务。
首先,请联系该公司的个人信息负责部门,对录音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的内容、公开状况等进行说明。

Q
加入了16个小组后,交给了记载了全体会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的会员名册。如果是为了生日会等活动的话,只在出生月就足够了。记载这么多的信息是不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A

16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根据个人信息的取得和使用内容而定。制作名册进行事业活动时,为了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参照Q3、4),关于该小组,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也有可能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
该集团是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制作会员名册,但是在保护法中限制超过达成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因此,在小组内重新商量一下是否需要所有这些信息,制作名册的目的和必要性怎么样
另外,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应遵守的保护法上的义务规定一览表,总结如下,请确认。
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一览(Word)(word:39KB)

另外,即使在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也最好按照法律的宗旨来处理。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Q
17直接邮件或营业电话不是违法的吗?
A

17如果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则,可以合法进行。
如果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通知或公开使用目的的话,营业电话和直接邮件也可以合法进行。
另外,如果是虚构请求等被认为性质恶劣的直接邮件或电话等,取得联系的话,反而会要求进一步的个人信息和贵重物品等,所以无视是最安全的。
如果是营业电话的话,请不要当场打电话,然后挂断电话。如果同一家公司反复打来电话,请咨询横滨市、经营者监督机关的个人信息咨询窗口、横滨市消费生活综合中心等。

Q
18不认识的经营者打来了营业电话和直接邮件,但是不知道经营者从哪里得到了电话号码和地址,很不安。另外,能确认个人信息的来源吗?
A

18名册业者等向第三方提供名册等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从明确个人信息的流通路径的观点出发,如下义务等※法律规定。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给第三方的信息项目等,向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申报(申报的经营者名称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网页上确认)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制作并保存法律规定事项的记录
・从第三方收到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法律规定的事项的确认,制作并保存该记录(被确认的一方伪造信息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
・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供、盗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将受到处罚
因此,如果想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从哪里得到的,就向经营者寻求说明吧。另外,如果对这件事感到困扰的话,请咨询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和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

※另外,关于在改正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2017年5月30日)之前进行的第三方提供、领取,没有向国家申报或制作记录的义务。

Q
19因为不知道的业者打来了营业电话,问他在哪里知道电话号码,据说是从名册业者那里购买的。可以要求名册业者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吗?
A

如果能确认19名名单业者的联系方式的话,可以向名单业者申请。
销售名册(电话簿、市贩的住宅地图等广泛销售的除外)的经营者,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关于向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申报的义务、个人数据的提供、领取,交给了谁(从谁那里得到了)除了有制作记录的义务外,如果本人有申请的话必须删除信息。
如果知道了名单业者的联系方式,就可以联系名单业者,向打电话的经营者询问名单业者的公司名和联系方式比较好。
但是,经营者直接使用市场上贩卖的电话簿(Hello页)等打电话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保护法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停止使用。
另外,如果是性质恶劣的经营者,直接联系的话,有可能会进一步收集个人信息等受害范围扩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视比较安全。

Q
向设施询问了进入20个设施的父母的情况,被告知除了办理入所手续等的亲属以外不能告诉。也不能听父母的信息吗?
A

20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除了本人或本人的代理人以外,都作为第三方来处理。因此,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等需要的情况下,除了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外,如果没有本人或代理人的同意,即使是亲属也有难以提供信息的情况。
另外,在知道入所设施的情况下,通过设施向父母传达想取得联系的意思是没有问题的。

Q
21租赁合同时要求提交的同意书中,如果有向集团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等一部分不想同意的项目,可以部分拒绝同意吗?
A

21合同时,即使同意与该合同没有合理关联性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要条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也不能马上说违法。
但是,为了达成合同本来的目的,不情愿地让对方同意其他的利用目的,作为同意的取得方法是不理想的。如果有不想同意的项目,请向经营者确认其是否与合同有合理关联性的项目后,再商量是否可以删除该项目。

Q
22补习班提出了想作为合格者信息刊登姓名的申请。即使是首字母,如果和毕业校名组合起来的话,很有可能被确定,很不安。
A

22尽管本人不同意,但如果刊登广告(提供给第三方)个人信息的话是违法的(个人不是事业而是私人进行的情况除外)。
即使是首字母,通过刊登广告,如果通过与出身校名及其他信息组合来确定个人的话,也有可能属于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如果再次和补习班的本部商量,没有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的话,请向进行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投诉的介绍等的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咨询。

Q
23因为选举运动用明信片是从候选人那里寄来的,所以确认了信息的获取来源后,发现以前使用过的商店经营者介绍过。我可以要求删除提供的信息吗?
A

23政治团体以政治活动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时,不适用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义务规定。
如果该商店是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由于受到第三方提供和目的外利用的限制,所以不经本人同意或法定手续就不能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政治团体以政治活动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时,不适用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对于向政治团体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给予行政的指导权限。请直接联系政治团体,请求删除个人信息。

Q
24工作单位的店的主页上刊登了员工的脸部照片和姓名。有人伪装成熟人给店里打电话,虽然很不安,但是怎么办才好呢?
A

24员工的姓名也是那家店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刊登在主页上的是“第三者提供”。
如果那家店是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超过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的情况,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名册信息的情况下,原则上需要本人的同意。
在递交照片等的时候,请再次确认有什么样的说明,然后向店铺咨询是否可以删除信息或变更刊登方法等。

Q
我借了25贷款,听说几个月拖欠的话会被列入黑名单。在哪里可以确认自己的信息?
A

虽然不是25黑名单的特别名单,但是关于贷款和信用卡的使用履历和支付状况,被记录在“个人信用信息机关”,在审查贷款等申请时被使用。
“个人信用信息机关”是指以收集个人支付能力相关信息以及向成为会员的金融机构等提供该信息为业的人,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等。
哪个“个人信用信息机关”记录了自己的信息,根据使用的金融机关的类别等有所不同,请先向使用的贷款公司咨询。

Q
26委托方的公司要求提交记载了从事受托业务的本公司员工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的文件,相应也没有问题吗?
A

26员工的姓名等也需要作为“个人信息”妥善处理。
提供的信息符合“个人数据”的情况下,第三方提供除了基于法令等的情况以外,原则上需要本人的同意。另外,关于个人数据的提供方和提供年月日等,需要制作并保存记录。在向委托方确认提供的必要性和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在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后,在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范围内提供吧。

Q
向27A公司申请资料的时候,B公司送来了资料。好像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合并了,作为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问题吗?
A

27合并等伴随着事业继承的提供,不属于第三方提供。
提供“个人数据”的第三方,原则上需要本人同意。但是,合并等伴随事业继承的提供不属于第三方提供,所以如果是在A公司取得个人信息时的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的话,B公司使用也不是违法的。首先,联系B公司的个人信息负责部门,确认取得个人信息的经过吧。

Q
拖欠28会费后,据说会根据规章外部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停止外部提供和公开吗?
A

28会员登录时,因为接受了规章和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的说明,同意并注册了,所以在使用目的范围内,经营者向相关事业提供个人信息或公开个人信息,很难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限制。

Q
29通过网络地图信息服务,可以阅览自家外观的图像。因为是鲜明的图像,所以防止犯罪上也很不安。《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限制吗?
A

29一般情况下,个人进行的行为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对象,但作为经营者进行的事业的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规定。
但是,国家(总务省)关于互联网地图信息服务,关于住宅的外观,原则上没有个人识别性,而不是个人信息,而且该服务也没有从姓名中检索地址等功能(从地址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个人)等,表示不适合个人信息数据库等。
因此,关于该服务,原则上(除了门牌和个人脸直接登载等情况外)很难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限制。但是,作为服务,可能会采取使整个住宅不清楚的对应措施,如果有必要的话请向该经营者咨询。

其他

Q
30家收到了要求自己不记得费用的明信片,写着如果3天内不支付的话就要办理诉讼手续等,该如何应对呢?
A

30无视虚构的请求是最安全的。
在被认为是这样的架空请求的案件中,由于自己取得联系,会有进一步收集个人信息等受害扩大的危险,原则上无视这样的对应是恰当的。
关于架空请求等合同纠纷等的咨询,在横滨市消费生活综合中心(外部网站)等最近的消费生活中心受理。

Q
31申请入会的时候,作为本人确认的资料,被要求将驾照的复印件附在信内,但是个人信息好像被滥用了,很不安。
A

31感到不安的情况下,请向经营者确认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管理方法后再进行判断。
入会时的本人确认等,有正当的利用目的,如果是事务的运营上需要持有、管理的信息,入会时或合同时将该信息的提交作为必要条件也不能说不合适。
如果感到不安的话,可以向经营者确认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管理方法等,作为决定入会的参考。

Q
32入会的团体因会费扣除而丢失了向金融机关提交的文件。我马上改印了金融机关的申报印章,但是担心滥用。
A

可以考虑要求32文件的回答等对应措施。
为了明确万一被滥用而遭受某种损害时的责任所在,可以考虑向团体要求记载了文件丢失的事实等的文件等对应措施。

Q
33关于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我想投诉和商量,除了该经营者以外没有可以商量的窗口吗?
A

33个是经营者加入的民间团体“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这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经大臣认定后设立的团体。金融、医疗等事业领域有40个以上的团体,如果想提出投诉的经营者加入了认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团体中的某一个,也可以对该团体进行投诉和咨询。作为代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团体,有进行隐私标志的授予等的日本信息经济社会推进协会。
另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外部网站)也在进行投诉咨询的斡旋外,关于架空请求等合同纠纷的咨询,在横滨市消费生活综合中心(外部网站)等最近的消费生活中心受理。

关于本页的咨询

市民局市民情报室市民情报课

电话:045-671-3883

电话:045-671-3883

传真:045-664-720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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