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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监察委员审计标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横滨市监察委员审计标准
2019年12月18日
监查委员决定
(宗旨)
第1条横滨市(以下简称“市”。)中,审计委员进行的审计、检查及审查(以下称为“审计等”。)及其他行为,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监查委员进行的监查等及其他行为的目的)
第2条审计等及其他行为是市及财政援助团体等审计对象的团体等(以下称为“审计对象团体”。)的事务管理及执行等(关于审计对象团体,仅限于市政府给予财政援助等的出纳及其他事务的执行与该财政援助等相关的项目。),确保预算及法令、条例、规则及其他市或审计对象团体的资金,并确保其经济效益,并根据市政府的效果。
2监查委员根据自己取得的证据形成意见等,决定有关结果的报告等,将其称为市会及市长、相关委员会或委员(以下称为“市长等”。)及相关公营企业管理者(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者”。)提交。
(审计等的种类及主眼)
第3条本标准中的审计等种类如下所示,以分别在该各号中规定为主要目标。
(1) 基于居民直接请求的审计(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以下称为“法”。)根据第75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有选举权的人以其总数的50分之1以上的联署关于市的事务的执行,在有监查请求的时候,关于该请求的事项,处理及执行的事实是否妥当。
(2) 根据市会的请求进行审计(根据法第98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会提出审计请求时,关于该请求所涉及的事项,处理及执行的事实是否妥当。
(3)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审查(根据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市长要求审查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市长的评价按照评价程序适当实施,对于内部控制的不完备是否存在重大不完备的判断是否适当进行了。
(4) 财务审计(根据法第199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财务相关事务的执行及经营相关事业的管理是否符合法令等,以正确、最少的经费取得最大效果,努力使其组织及运营合理化。
(5) 行政审计(根据法第199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政府的事务执行是否符合法令等,以正确、最少的经费取得最大效果,努力使该组织及运营合理化。
(6) 根据市长的要求进行审计(根据法第199条第6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长提出审计要求时,关于要求涉及的事项,处理及执行的事实是否妥当。
(7) 财政援助团体等审计(根据法第199条第7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提供补助金、补助金、负担金、贷款、损失补偿、利息补给等财政援助的,市出资资本金、基本金及其他同等的四分之一以上的法人、市保证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的,市有受益权的不动产信托的受托人及管理公共设施的团体的出纳目的及其他事务(该)的审计。
(8) 决算审查(法第233条第2项以及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292号)。以下称为“公企法”。)根据第30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市长要求审查的各会计决算及附属文件是否符合法令,且正确。
(9) 现金出纳检查(根据法第235条之2第1项的规定进行检查)
会计管理者、企业管理者等保管的现金的出纳事务是否正确进行。
(10) 金融机关的公款出纳审计(根据法第235条之2第2项以及公企法第27条之2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根据法第235条第2项或者公企法第27条的规定指定的金融机关处理的市或者公营企业的业务相关的公款的收纳或者支付事务,根据法令的规定进行,或者按照指定合同的约定进行吗。
(11) 基金运用状况审查(根据法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市长要求审查的表示各基金运用状况的文件的计数正确,基金的运用是否确实且有效。
(12) 居民请求审计(根据法第242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居民对法第242条规定的长或者委员会或者委员或者职员的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或者懈怠的事实,附加证明该事实的书面请求进行审计时,关于该请求所涉及的事项,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或者懈怠的事实有吗。
(13) 根据市长或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对职员进行赔偿责任审计(根据法第243条之2的8第3项以及公企法第34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关于职员有无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市长或企业管理者在有审计要求时,关于该要求的事项,市政府的职员是否有给市政府造成损失的事实。如果有那个事实的话,市政府的职员有赔偿责任,还有赔偿金额是多少。
(14) 健全化判断比率等的审查(地方公共团体关于财政健全化的法律(2007年法律第94号)。以下称为“健全化法”。)根据第3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市长要求审查的健全化判断比率及记载了其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是否符合法令,且正确。
(15) 资金不足比率等的审查(根据健全化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的审查)
市长要求审查的资金不足比率以及记载了其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是否符合法令,且正确。
(伦理规范)
第4条监查委员应保持高洁的人格,诚实,并按照本标准执行职务。
(保持秘密)
第5条监查委员在实施监查等时,职务上得知的秘密不得将其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辞职后,也同样适用。
(独立性、公正不偏颇的态度及正当注意)
第6条监查委员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保持公正不偏颇的态度,执行其职务。
2监查委员应注意正当执行该职务。
(专业性)
第7条监查委员要求对市的财务管理、事业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运营有优秀的见解,为了执行该职务,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积累知识,为了维持和确保其专业性而努力钻研。
2监查委员是监查事务局的职员(以下简称“事务局职员”。),为了使监查委员的职务按照这个基准执行,关于市的财务管理、事业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运营,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积累知识,应让他努力钻研。
(质量管理)
第8条监查委员应按照本标准,确保执行该职务所需的质量。
2监查委员为了确保前款规定的质量,对事务局职员进行适当的指挥和监督。
3监查委员除监查等(第3条第12号规定的监查外。以下称为“财务审计等”。)的计划、财务审计等内容、判断过程、证据及结果及其他监察委员认为必要的事项,作为审计笔录等制作并保存。
(财务审计等的计划)
第9条审计委员应制定财务审计等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实施财务审计等。
2财务审计等计划将其分为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年计划最晚在每年开始后的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实施计划应在该财务审计等实施前制定。
3监查委员在制定年度计划时,风险(指阻碍组织目的达成的主要原因。以下相同。)的内容及程度、过去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的措施状况、审计资源等综合考虑后,将以下事项定为年度计划。
(1) 预定实施的财务审计等的种类及对象
(2) 财务审计等按种类实施预定时期
(3) 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
4监查委员应在实施计划中规定以下事项。此时,财务审计等(第3条第1号、第2号、第6号以及第13号规定的审计除外。)的对象所涉及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的重要性。
(1) 财务审计等的种类
(2) 财务审计等的对象
(3) 财务审计等的主要着眼点或审查项目
(4)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期间
(5)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体制
(6) 其他财务审计等实施上认为必要的事项
(财务审计等计划的变更)
第10条监查委员在作为财务监查等计划的前提而掌握的事件或环境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或者在财务监查等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对事前风险评估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事实的情况下,应根据需要适当变更财务监查等计划做。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通知)
第11条监查委员在实施财务监查等时,预先将财务监查等的范围及实施日程仅限于市议会议长(议会局成为财务监查等的对象时。)向市长等及监察对象团体的负责人通知。
(风险的识别和应对)
第12条审计委员不包括财务审计等(第3条第1号至第3号,第6号和第13号规定的审计和审查。在本条及下一条第2项中相同。)的对象风险,在讨论风险的内容及程度后,实施财务审计等。
(依据内部控制的财务审计等)
第13条监查委员在讨论前条风险的内容及程度时,应收集并判断内部控制的整备状况及运用状况。
2监查委员应根据财务监查等种类,考虑依据内部控制的程度,适当进行财务监查等。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程序)
第14条为了有效有效地获取必要的财务审计等证据,审计委员应根据财务审计等计划,选择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实施财务审计等。
2前款规定的审计手续应根据文件、账簿、证书、设计书及其他记录,进行核对、突合、实查、会同、确认、提问等。
3监查委员关于监查程序的选择适用,应考虑其重要性、效果、范围、天数等来决定。
(获得财务审计等证据)
第15条监查委员在实施财务监查等时,应从市或监查对象团体获取作为监查对象的事务事业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讨论。
2监查委员对财务监查等证据进行评价后,在发生了未设想的事件或状况的情况下,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适当追加监查程序,取得必要的财务监查等证据。
(各种审计等有机合作及调整)
第16条监查委员应调整各种监查等相互有机地合作进行,进行监查等。
(与监查专业委员、外部监查人等的合作)
第17条代表监查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听取代表监查委员以外的监查委员的意见,选任监查专业委员,关于必要事项的调查,委托监查专业委员。
2监查委员在实施监查等时,应根据需要与市或监查对象团体的监查人、监事、监事等进行合作,收集信息,努力实施有效且高效的监查等。
3监查委员在利用从前款所示人员得到的信息时,应考虑基于这些质量管理状况等的可靠性程度,决定利活用的程度及方法。
4监查委员应考虑在与第2项所示人员之间,不影响相互监查的实施。
(关于财务审计等结果的报告等的制作及提交)
第18条监查委员应制作第3条第1号规定的监查相关监查结果的报告,并发送给同号规定的监查请求的代表人,并提交给市会及市长等。
2监查委员应制作第3条第2号及第4号至第7号规定的监查结果的报告,并提交给市会及市长等。
3监查委员关于前2项的监查结果的报告,可以在该报告中提出该意见,并且对于该报告中市会及市长等认为需要特别采取措施的事项,对该人附加理由,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劝告应采取的措施。
4监查委员在结束第3条第3号、第8号、第11号、第14号以及第15号规定的审查时,向市长提交意见。
5监查委员应制作第3条第9号规定的检查结果的报告,并提交给市会及市长。
6监查委员应制作第3条第10号规定的监查结果的报告,并提交给市会、市长及相关企业管理者。
7监查委员应制作第3条第13号规定的关于监查结果的报告,并提交给市长或相关企业管理者。
(听取见解等)
第19条监查委员在决定实施监查等结果导出的指摘、意见及劝告等相关报告之前,如果有必要,应听取作为该对象的区局本部的长的见解等。
(关于财务审计等结果的报告等的记载事项)
第20条关于财务审计等结果的报告等,原则上应记载以下事项及其他监察委员认为必要的事项。
(1) 符合这个标准的意思
(2) 财务审计等的种类
(3) 财务审计等的对象
(4) 财务审计等的主要着眼点或审查项目
(5)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内容
(6) 财务审计等的实施期间
(7) 财务审计等的结果
2在前款第7号的财务审计等结果中,根据第3条各号所示的财务审计等种类,只要按照前款第1号至第6号的记载事项实施了财务审计等,在第3条各号所示的事项重要点能够判断为适当的情况下,该意思以及其他监察委员应记载认为必要的事项。
3在第1项第7号的财务审计等结果中,根据第3条各号所示的财务审计等种类,在该各号所示的事项不能在重要的点上适当判断时,应记载该意思以及其他监察委员认为必要的事项。
4监查委员在承认需要纠正或改善的事项时,应将其内容记载在财务监查等的结果中,并根据需要,努力记载财务监查等实施过程中明确的该事项的原因等。
(居民请求审计结果的通知等)
第21条监查委员关于第3条第12号规定的监查,在承认请求没有理由时,将该意思通知请求人,在承认请求有理由时,建议市会、市长等或者职员应出示期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将该劝告的内容通知请求人。
(合议)
第22条以下事项,由监察委员合议。
(1) 第3条关于第1号、第2号以及第4号至第7号规定的审计结果的报告的决定
(2) 对上一期报告的意见的决定
(3) 关于第1号报告的劝告的决定
(4) 第3条第3号、第8号、第11号、第14号以及第15号规定的关于审查的意见的决定
(5) 根据第3条第12号规定的审计相关法第242条第4项的规定的劝告、根据同条第5项的规定的审计及劝告以及根据同条第10项的规定的意见的决定
(6) 根据第3条第13号规定的与审计有关的法第243条之2的8第3项以及公企法第34条的规定的决定以及根据法第243条之2的8第8项后段以及公企法第34条的规定的意见的决定
(7) 根据法198条的4第1项及第4项的规定制定及变更审计基准
(8) 关于辅助外部审计员实施的审计事务的人员的协议
(9) 关于解除与外部审计员签订的外部审计合同的意见
(10) 包括关于签订外部审计合同的意见的决定
(11) 包括外部审计员实施的审计中有关人员调查等协议及审计结果的意见的决定
(12) 第3条根据第1号、第2号、第6号以及第7号规定的审计相关的个别外部审计合同实施审计以及决定签订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意见以及签订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人(以下称为“个别外部审计员”。)实施的审计中有关人员调查等协议及审计结果的意见的决定
(13) 第3条根据第12号规定的审计相关的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决定以及个别外部审计员进行陈述时的会同协议
(14) 根据第3条第12号规定的审计相关的个别外部审计员的审计结果,决定并劝告请求是否有理由
(15) 根据法第243条之2的7的规定,市长等及市的职员(不包括根据法第243条之2的8第3项的规定成为赔偿命令对象的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免责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和废除的意见
2监查委员关于前款第1号的报告的决定,由于各监查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有不能通过前款的合议决定的事项时,将该意思以及各监查委员关于该事项的意见提交给市会及市长等,并予以公布。
(公布审计等结果)
第23条监查委员对前条第1项第1号至第6号以及第14号所示事项的内容,全体监查委员(不包括因排斥及其他事由而未实施监查等的监查委员。)联名公布。
2监查委员在第3条第1号、第2号、第6号以及第7号规定的与监查有关的个别外部监查人提交了关于监查结果的报告时,将以全体监查委员的联名进行公布。
3审计等结果的公布,将通过刊登在横滨市报等方式进行。
(措施情况的公布等)
第24条监查委员在收到关于监查结果的报告及收到有关监查结果报告的劝告的人收到措施内容的通知时,将公布该措施的内容。
2监查委员应及时向收到关于监查结果的报告及收到有关监查结果报告的劝告者报告措施状况或措施未采取的情况。
(委任)
第25条关于实施本标准的必要事项,由监察事务局长规定。
附则
该标准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该标准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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