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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监查请求制度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月1日

居民监查请求制度的说明资料(PDF:319KB)

居民监查请求是指

所谓居民监查请求,是指市民认为市长、市职员等存在违法或不正当的财务会计行为、违法或不正当地疏于财产管理的事实时,要求监查委员进行监查,防止、纠正该行为、修改该懈怠的事实,或者弥补市政府所蒙受的损失这是一种可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42条)

另外,特别是有理由的情况下,代替监察委员进行的审计,也可以要求个别外部审计员进行的审计。(地方自治法第252条之43)
监查委员认为相当的情况下,市长通过议会的决议与个别外部监查人签订合同,根据个别外部监查合同实施监查。

请求的对象

市长、市职员等对市财政造成损害的以下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或懈怠的事实是居民监察请求的对象。
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懈怠的事实

违法或者不正当的

  • 公款支出(补助金的支出等)
  • 财产的取得、管理、处理(市有地的取得和出售等)
  • 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 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负担(借款等)

※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财务会计上的行为,包括以相当的可靠度预测的情况。
※违法或不正当的财务会计行为发生之日或结束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能进行居民监察请求。

违法或者不正当地

  • 疏于征收公款的事实(市税的征收等)
  • 疏于财产管理的事实(市有地和市债权的保全管理等)

能够请求的人

  • 居住在横滨市内的个人
  • 横滨市内有所在地的团体(仅限于符合以下1或2的团体。)
    ①横滨市内主要事业所或总店所在地的法人
    ②“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情况下,在横滨市内设立主要活动据点,具备团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活动的团体

※为了确认被请求者是横滨市的居民,需要公用取得被请求者的住民票的复印件(法人的话是登记事项证明书)。取得的住民票的复印件(或者登记事项证明书),除了被请求的居民监察请求相关的事务以外不使用。
※如果无法通过取得住民票复印件的方法确认住在横滨市内的话,有可能另外委托提交能确认居住实际情况的文件(公共费用的收据等)。

请求的方法

进行居民监查请求时,“横滨市职员措施申请书”(以下简称“账单”。)的提交。
参考下面的“账单的制作方法

  1. 制作账单
  2. 附上事实证明书(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的“证明事实的文件”)

请拿到监查事务局或邮寄提交。(不能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受理。)

申请书的提交处

提交处

〒231-0005横滨市中区本町6丁目50番地10
横滨市监查事务局监察管理课(市政厅舍17楼)


※请在监查事务局拿到账单的话,请在开馆日的8点45分到12点,13点到17点15分之间来。关于市政府的访问和市政府楼层的详细内容,请看市政府的介绍页

请在账单上填写以下事项。竖写也可以。请使用“账单格式(word:15KB)”。
关于记载例,请看居民监察请求制度的说明资料(PDF:319KB)的“账单的制作方法2账单的记载例(p5~p9)”。


账单上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 请在开头写上“横滨市职员措施申请书”。
  • 请求要点
    请具体填写。
  • 请求人地址
    ・个人申请的话,请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
    ・团体申请的话,请写上主要的事务所或总店的所在地。
  • 请求人的姓名
    ・自署(包括视觉障碍者用公职选举法施行令另表第一规定的盲文填写自己的姓名。)请做。不需要盖章。
    ・团体申请时,请填写团体名、代表者职务姓名。
  • 请求人的联系方式
    ・请填写工作日白天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团体申请时,请填写联络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如果多个个人联名申请,请在选定代表者后,填写代表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另外,代表者发生事故时,请填写代替代表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多个团体联名申请时,请选定代表团体,并填写代表团体的联络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 提交账单的日期
  • 请在末尾写上“寄给横滨市监察委员”。

※要求根据个别外部审计合同进行审计时,请填写要求通过个别外部审计合同进行审计的意思和要求根据个别外部审计合同进行审计的理由,以代替监察委员进行审计。(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74条之49之41、同施行规则第17条之14)

※注意事项

  • 有多个事实证书的情况
    请参考居民审计请求制度的说明资料(PDF:319KB)中的“账单的制作方法(p4)”,制作“事实证明书的一览表”,附在事实证明书上后提交。
  • 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请在横滨市内设立主要的活动据点,并提交表示作为团体的实际情况、活动的资料(会则、会员名册、董事名册、事业报告书、会报等)。
  • 多个个人(或团体)联名申请的情况
    关于居民监查请求的各种通知的发送,原则上是由代表人(或代表团体)进行的,请在选定代表人(或代表团体)后,填写在账单上。如果没有选定代表者(或代表团体),请让监查事务局确认代表者(或代表团体)。

审计流程

  1. 账单的受理
      ↓
  2. 要件审查   → (不具备要件的情况下)不实施审计(驳回)的决定
      ↓
  3. (具备条件时)决定实施审计
      ↓
  4. 监察的实施
    授予请求人提交证据和陈述的机会。
    陈述日程的页面(陈述原则上是公开的。)
    陈述处理方针的页面
      ↓
  5. 审计结果的决定(居民审计请求的审计结果的页面)
    从受理账单的第二天算起,在60天以内(根据个别外部审计合同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在90天以内),向请求人通知审计结果(劝告、驳回、驳回)。
    劝告......认为请求有理由(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况
    驳回......认为请求没有理由(不需要措施)的情况
    驳回・・・审计的结果,发现要件不完备的情况


※关于上述的审计流程,请参照居民审计请求制度的说明资料(PDF:319KB)中的“审计流程(p10)”。

对审计结果等不服的情况

请求人对审计结果等不服的情况下,有提起居民诉讼,请求采取措施的手段。(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
此外,居民诉讼的对象事项仅限于“违法”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或懈怠的事实。另外,居民诉讼的上诉期间有以下限制,请注意。(详情请向法院确认。)

关于上诉期间
对审计结果或劝告内容不服的情况
(也包括对未实施审计而被驳回不服的情况)
自收到审计结果等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对接受监查委员劝告的市长和职员等的措施不服的情况自有关措施的监查委员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监查委员从受理监查请求之日的第二天算起,经过60天(实施个别外部监查时90天)仍不进行监查或劝告的情况自60天(90天)之日起30天以内
接受监查委员劝告的市长和职员等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从劝告中表示的经过期间之日起3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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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监查事务局监察部监察管理课

电话:045-67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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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4-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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