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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滨市职员的退休管理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2月27日
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的一部分修改,从2016年4月1日开始,为了确保退休管理的适当性,导入了“再就业者对现任职员的推动限制”等。
为此,横滨市也制定了《横滨市职员退休管理相关条例》(2016年2月横滨市条例第1号),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再就业者的工作限制》的一部分和《再就业信息的申报义务》,谋求退休管理的合理化。
1再就业者的推动限制
1.离职后在营利企业等(※1)再就业的原职员(=再就业者),关于该营利企业等与本市之间的合同等事务(※2)属于离职前5年职务的,离职后2年内,为了不做(不做)职务上的行为,向现职职员提出要求或委托(=工作)被禁止。
2.从事科长级以上职位的职员,除了1之外,关于5年前就任该职位时的职务,离职后2年内也禁止进行工作。
除了3.1、2之外,关于在职期间自己决定的(=成为最终裁决权人)合同、处分,离职后没有规定期限,禁止对现任职员进行工作。
4.受到违反这些工作的职员,需要向人事委员会申报那个意思。
※1“营利企业等”
营利企业及非营利法人(国家、国际机构、地方公共团体、特定独立行政法人除外)原则上包括所有的企业和法人。但是,关于派遣外围团体及职员的相关团体等进行的业务,根据人事委员会规则,除外。
※2“合同等事务”
本市与再就业单位的营利企业等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对该营利企业的处分相关的事务。
2再就业信息的申报义务
担任管理、监督地位的职员(=科长级以上的职位的人)有义务在离职后的2年内,向离职时的职位任命权人申报再就业信息。
○申报处
将提交给退休时的任命权人。(请通过离职时在籍区局的人事担当课向总务局人事科提交。)
○不需要申报的情况
・因派遣等原因辞职的情况
・被录用为再任用职员的情况
・根据“横滨市职员再就业相关处理纲要”的手续再就业,提交确认书的情况
・在营利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团体再就业的情况下,年收入在一定金额(人事委员会规则规定)以下的情况
・在横滨市的一般职务、特别职务再就业的情况
○关于横滨市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情况的公布
提交的再就业信息将在“关于公布横滨市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情况”的页面上每年公布。
3有关条例、规则等
《横滨市职员退休管理条例》(PDF:114KB)
《横滨市职员退休管理相关规则》(PDF:223KB)
《关于横滨市职员退休管理的制度概要》(PDF:3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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