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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港湾审议会运营相关规程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1月8日
制定1969年7月15日规程第1号
最近修改2020年12月16日规程第1号
横滨市港湾审议会运营相关规章如下规定。
横滨市港湾审议会运营相关规程
(宗旨)
第1条本规程是横滨市港湾审议会条例(1964年6月横滨市条例第85号)。以下称为“条例”。)根据第11条的规定,横滨市港湾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议事手续及其他审议会的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会议的召集)
第2条委员长必须在会议开始前7日之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及议题通知给委员。但是,需要紧急实施的情况下,委员长不在的情况下等,不在此限。
(召开会议)
第3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出席人数的报告)
第4条委员长必须在会议前做书记报告出席委员数。
(议题的更新)
第5条无法审议召开日预定的议题时,或者议事未结束时,委员长必须将未结束事件登载到下一个会议的议题上。
(议题的变更)
第6条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议题。
2委员可以得到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追加议题。
(议事录)
第7条委员长必须做书记制作会议的议事录,记录以下事项。
(1)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 出席委员及缺席委员的姓名
(3) 关于议案的议事及表决情况
(4) 议案及相关资料
(5) 其他必要事项
(会议记录的签名)
第8条会议记录必须由委员长及委员长指定的出席委员2名签名。
(审议会会议的公开)
第9条审议会的会议将公开。
2允许旁听者的定员为10人。但是,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
3希望旁听的人超过规定人数时,按先来后到的顺序。但是,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抽签。
(报道机关的特例)
第10条关于报道机关的旁听,应另行设置记者席。
2报道机关在会场内进行照片摄影、录像及录音等时,仅在会议开始前予以承认。
(旁听手续)
第11条希望旁听审议会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30分钟,在会场的接待处填写姓名及住址,领取旁听券,并遵从工作人员的指示入场。
通过2抽签,旁听会议的人(以下称为“旁听者”。)的情况下,应在开始前30分钟进行抽签。
(会议资料的分发)
第12条公开审议会的会议时,应向旁听者分发会议资料。此时,分发给旁听者的会议资料的范围由委员长决定。
(维持秩序)
第13条旁听者必须坐在会场指定的场所。
2旁听者不得在会场拍照、录像、录音等。
3持有危险物品的人、带有酒气的人以及其他委员长认为会议运营有障碍的人,不得进入会场。
(离开会场)
第14条委员长在旁听者妨碍会议进行等妨碍会议运营的行为时,要求该旁听者协助会议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委员长在该旁听者不服从时,可以命令其离开会场。
(会议的非公开)
第15条关于横滨市所持有信息公开的条例(2000年2月横滨市条例第1号)第31条根据但书的规定不公开会议时,委员长宣告该意思。
2委员长在根据委员的提议不公开会议时,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3在非公开会议的情况下,会场有旁听者等时,委员长将该指定者以外的人及旁听者从会场移出。
(准用等)
第16条条例第5条及第6条的规定适用于专业委员会及干事会,将“审议会”换成“专门委员会”或“干事会”,“委员长”换成“主查”,“副委员长”换成“副主查”,“委员”换成“专业委员”或“干事”以及“议长”。
2第4项以及本规程的第2条至第7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专业委员会及干事会。
3本规程第8条至第15条的规定适用于干事会。
4在审议会的会议中,通过Web会议系统(指通过影像和声音的发送和接收,能够相互认识对方的状态并进行通话的系统)参加议事的委员,即使参加的场所不在会议的场所,也视为会议的出席委员。
(委托干事会)
第17条根据条例第8条第5项的规定委托干事会的事项如下所示。
(1) 关于港湾法实施规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98号)第1条之6规定的港湾计划的简易变更
(2) 横滨市港湾环境整备负担金条例(1980年3月横滨市条例第8号)第4条第1项规定的负担对象工程的指定
(以书面形式举办)
第18条委员长因不得已的事由认为无法召开会议时,可以将附加了议事资料、表决书纸及其他文件的通知发送给委员,并征得各议事相关的可否及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长以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的表决书,根据条例规定的会议议事的例子进行表决。
2关于前款中委员长不在等情况下,根据本规程召集会议的例子。
3关于第1项规定的议事,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行为,以议事录、议事资料等的公开来代替。
附则
本规程自196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11月规程第1号)
本规程自1975年11月13日起施行。
附则(1979年12月规程第1号)
本规程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2月规程第1号)
本规程自1998年2月6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10月规程第1号)
本规程自2000年10月2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12月规程第1号)
本规程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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