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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件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11月6日
1作为道路事业和河川事业等的代替地(为了转移的土地)而持有的土地,以及为了进行公共事业而持有的土地,其目的消失,今后没有利用计划的土地将依次出售。
2使用时,除了请遵守法令等以外,从所有权转移之日起的5年间,
(1)不得将买卖物件用于风俗营业等
(2)不得将买卖物件用于反社会团体等的活动
的条件。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还有
(1)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年内,供户建住宅用地
(2)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五年内,必须完成住宅的建筑工程
等条件可能被附加。
3买卖物件都是在现状下交付的。
申请时,请务必事先确认当地及招募要领。另外,特别是个人参加投标的情况下,关于土地利用所征收的城市计划法、建筑基准法、相关条例、其他法令等的限制和条件,请事先充分调查后参加投标。
另外,买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发现合同不符合,可以在交付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减价。但是,也有不属于合同不符合的对象的。关于合同不符合条款的详细内容,请看市有财产买卖契约书(一次支付:第9条,保证金支付:第10条),关于合同不符合的对象外,请看招募要领“关于物件”的页面以及各买卖物件的页面“注意事项”的栏。
(※招募要领仅在公开招募时期分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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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交《关于地基调查的同意书》,可以进行地基调查。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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