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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将自治会居委会法人化的意义是什么。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A
自治会居委会被定位为“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由于无法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如果持有自治会町内会馆等财产,则无法以该团体的名义进行不动产登记。
因此,由于不动产的登记名义必须作为该团体的会长个人或董事的共有名义,导致该名义人的死亡继承、该名义人的债权人扣押不动产等财产上的问题。
根据地缘的团体认可(自治会居委会的法人化)制度,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预定持有或持有不动产的自治会居委会取得法人资格,使以该团体名义进行不动产登记成为可能,根据1991年(1991年)4月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创立的制度。
根据2021年度第11次一揽子法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由于地缘的团体无论是否持有不动产等,为了顺利进行地区性的共同活动,都可以得到市町村长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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