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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关于防止不正当的内部通报制度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0月14日
A
为了公平公正的职务执行和市政运营的透明性,职员等知道的行政
关于运营上的违法行为等,是接受内部通报的制度。那个时候,报警的人
以及为了确保保护被通报者不受到不利处理的视角,
作为向市外部通报的接收盘,由有识之士组成的第三方机构、防止非法行为内部通报制度
设立了委员会。
能够报警的人
(1)市职员
(2)会计年度任用职员
(3)根据派遣合同被派遣的工人
(4)根据委托等交易合同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5)在指定管理者进行管理运营的公共设施中从事市设施管理业务的人员
※(1)~(5)之前符合的职员(离职的职员)也可以在离职后通报。但是一般市民的通报不在对象内
成为通报对象的行为
职员等在职务上或本市的事务事业执行上都知道了,以下行为
(1)违反法令的行为或者有可能发生的行为
(2)对市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可能发生的行为
(3)其他本市事务事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使本市市民的利益丧失,或者给本市带来严重损害或有可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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