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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药机法)中规定的指定药物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2月27日

为了防止药物滥用,在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的法律(药机法)中,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或幻觉作用的可能性很高,并且,在被人的身体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保险卫生上的危害的东西(兴奋剂、大麻、毒品、向精神药及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除外)。这些物质都是在作为危险药品流通的商品中以高频度添加的。

指定药物有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定一个物质(个别指定)和综合指定化学构造相似的特定物质群(包括指定)。

到2019年为止,2300以上的物质被规定为指定药物。药机法除特例外,不能制造、进口、销售、广告等指定药物。

药机法摘录

(禁止制造等)

第76条之4
指定药物是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作为不会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或预防的用途以及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的用途(在下一条中称为“医疗等的用途”)为了用于其他用途而制造、进口、销售、授予或以销售或授予为目的储藏或陈列。

(广告限制)

第76条之5
关于指定药物,刊登医务或药事或自然科学相关报道的医药相关人员等(指从事医药相关人员或自然科学相关研究的人员。)的报纸或杂志进行的情况下,除其他主要以将指定药物用于医疗等用途的人为对象进行的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进行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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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药物和指定药物的详细信息

关于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卫生研究所理化学检查研究科

电话:045-370-9451

电话:045-370-9451

传真:045-370-8462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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