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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销售业的医药品销售等的对方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日

批发商不能销售或授予药店开设者、医药品的制造销售商、制造商或销售商或医院、诊疗所或饲养动物诊疗设施的开设者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施行规则第138条)规定的人以外的医药品。

“关于批发销售业中医药品销售等对方的想法”(外部网站)
(2011年3月31日医药食品局总务课事务联络)

(参考)
《关于修改药事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实施》(外部网站)
(2009年5月8日药食发第0508003号医药食品局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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