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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国际学校等的就学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2月17日

监护人有义务让持有日本国籍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儿童、学生在根据法律实施第1条的学校就学(以下称为“就学义务”)有。(学校教育法第16条、同第17条)
横滨市内没有基于法律实施第1条的国际学校(令和7年1月时点)。
另外,根据孩子的国籍,在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国际学校等)就学的手续也不同。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只有日本国籍的人

即使让只有日本国籍的人在不是一条学校的国际学校等学校就学,也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就学义务。
另外,即使从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等学校毕业,也不能完成小学课程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即使希望从中学进入横滨市立中学校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也不允许。在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的中学部中途去横滨市立中学校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插班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持有日本国籍和外国籍的人

持有日本国籍和外国籍的孩子也有入学义务。但是,将来选择外国籍的可能性很高,在不是一条学校的国际学校等就学等其他教育机会被确保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免除)就学义务。
手续流程和携带物品的详细内容请咨询有居民登记的区政府户籍课。
关于各区政府的电话号码,请从区政府一览表确认。
※随身物品
・外国人学校等的在学证明书等
・证明外国籍的文件(护照的复印件等)
・监护人本人确认资料

只有外籍人士

【根据教育法希望在学校以外就学的情况】
 不需要办理手续。

【希望在市立中小义务教育学校就学的情况】
 需要办理外国人入学手续。如果希望就学的话,请向有居民登记的区政府户籍课咨询。
 关于各区政府的电话号码,请从区政府一览表确认。

参考条文

日本国宪法
第26条所有国民都有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其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
2所有国民都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让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 义务教育将其免费。

教育基本法(2006年法律第120号)
第5条国民有义务让其保护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普通教育。
2~4(略)

法(1947年法律第26号)
第16条监护人(对子女进行抚养权的人(没有进行抚养权的人时,未成年监护人)。以下相同。)根据下一条规定,负有让孩子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
第17条监护人有义务在子女满六岁之日的第二天之后的第一个学年开始到满十二岁之日所属学年结束为止,在小学、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小学部就学。但是,子女满12岁之日所属学年结束前未修完小学课程、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小学部课程时,满15岁之日所属学年结束(在此之前完成这些课程时,则完成该课程之日所属学年结束)为止。
2监护人从孩子完成小学课程、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小学部课程的第二天以后的第一个学年开始到满十五岁那天所属学年结束为止,将其作为中学、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中等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中学部就学的义务。
3关于催促履行前2项的义务及其他与履行这些义务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关于本页的咨询

教育委员会事务局学校教育企划部学校支援・地域联合课就学系

电话:045-67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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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8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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