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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所税Q&A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3日

事业所税Q&A

介绍一下您经常询问的内容及其回答。

关于征税对象的常见问题

Q1未登记的建筑物也要纳税吗。
Q2仓库等没有常驻员工的事务所等也需要申报吗。
Q3样板房和分开出售的公寓的样板房作为事业所用房屋要纳税吗。
Q4出租大楼的空房是事业所税的对象吗。另外,分配共用部分时,可以将该空房部分包含在专用地板面积中吗。
Q5公共设施内设置的小卖部、餐饮店等(均由营利企业经营)是征收事业所税的对象吗。

关于纳税义务人的常见问题

Q1租用大楼业者需要缴纳事业单位税吗?
Q2有进行委托事业的事务所等,关于事业所税应该怎么申报呢。
Q3在百货商店和超市等卖场,也就是所谓的箱子出租(指在百货商店和超市等的楼层的一部分设置商品盒子等来营业。)让其他经营者营业的情况下,该部分的资产分配要向谁征税。

关于资产分配的常见问题

Q1租租赁大楼的一部分经营事业的情况下,事业所地板面积中也包含楼梯和电梯等共用地板面积吗。
Q2在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的中途,废止(新设)了事业所等的一个,怎样进行月割计算呢。
Q3在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的中途,再在同一大楼内的其他楼层借增加事业所等的情况下,或者转移的情况下,是按月计算吗。
Q4在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例如由于事业所的扩张、缩小、工厂内的房屋的扩建或拆毁等,地板面积发生变动时的课税标准的计算是怎样的。
Q5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开始之日新设的事业所等,有按月计算的适用吗。
Q6工厂等的一部分机器等停止了生产,关于这个部分也要征收事业所税吗。
Q7课税对象的设施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中途成为非课税对象的设施的话,资产分配的不课税怎么办。另一方面,非课税对象的设施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中途成为课税对象的设施的话会怎么样呢。

关于停车场的常见问题

Q1停车场设施要征收事业单位税吗?
Q2只有屋顶设备的停车场怎么处理?
Q3租户入住出租大楼(A大楼),租了相邻室外的停车场,是事业所税的对象吗。
Q4停车场的纳税义务者是怎样的?

关于员工分配的常见问题

Q1员工工资总额中包含哪些内容。
Q2员工包括在员工中吗?
Q3兼任几家公司董事的董事包含在员工中吗。
Q4关于员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在外国或课税区域外(横滨市外)长期出差,或者被派遣的职员的工资等的处理怎么样。
Q5所谓的钟点工,在从业人员的免税点判定中,虽然被排除在“员工”的范围之外,但是以工作时间在几小时左右的人为基准来判断是否是钟点工比较好呢。
Q6总公司(横滨市内)所属的员工,通常有在横滨市外的家里工作的人。一年去总公司上班几次左右,怎么处理呢。
Q7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中途达到65岁(从业人员的非课税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Q8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中途调职人员如何处理。

关于免税点的常见问题

Q1资产成的课税标准是,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不满12月的情况下,根据月数计算月额,免税点也同样根据月额计算的结果来判定吗。
Q2兼任征税设施和非课税设施的员工,是否包含在作为免税点判定基础的员工数中。
Q3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中途离职者的免税点怎么处理。

关于事业所税的更正请求的常见问题

Q1错误地以过大的税额进行了事业所税的申报缴纳,该怎么办呢。
Q2为了请求修改事业所税,需要什么样的文件。

关于福利设施的常见问题

Q1更衣室和更衣室作为福利设施不征税吗。
Q2浴场和浴室作为福利设施是不征税的吗。
Q3热水室和热水设备作为福利设施不征税吗。
Q4自动贩卖机和水冷却器作为福利设施不征税吗。
Q5员工宿舍、公司宿舍、进修所作为福利设施不征税吗。
Q6在办公大楼里,员工灾害时为了临时避难而储备水和食物的仓库,作为福利设施是不征税的吗。

关于消防用设备等常见问题

Q1消防用设备等特殊消防用设备等及防灾设备等相关的非课税,在什么样的建筑物的情况下可以免税。
Q2拥有办公大楼,从事出租大楼业。消防用设备等不征税的适用吗?
Q3 我想申报消防设备等不征税,要提交什么样的文件。
Q4事业所税中不征税的避难通道中,包含任意设置的避难通道吗。

关于酒店和旅馆业的常见问题

Q1作为课税标准特例对象的旅馆业法中规定的用于酒店营业或旅馆营业的设施有哪些。
Q2我想申报酒店、旅馆用设施的课税标准的特例,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Q3经营所谓的情人旅馆,有酒店、旅馆用设施的课税标准的特例吗。

关于征税对象的常见问题

A1是否属于征税对象的事业所用房屋,要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建筑物(固定资产税对象的“房屋”)来判定。不是有无登记,而是未登记的建筑物,如果是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税对象的“房屋”)的话,也是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

即使是A2员工不常驻的仓库(无人仓库等),如果有市内或市外管理的事务所等也需要申报。

A3样板房等作为住宅商品样本的性格很强,所以不属于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如果将样板房等一个房间作为营业所或事务所使用的话,那部分将成为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

A4出租大楼的空房部分不属于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另外,分配共用部分时,将空房的地板面积包含在专用部分。

A5公共设施内的小卖部等,即使是考虑到市民服务、设施上的便利而设置的,也被认为是用于经营这些小卖部的业者事业的事业所用房屋,所以是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纳税义务人的常见问题

A1事业所税的话,借那个地方实际进行事业的人是纳税义务人。因此,租赁大楼等的借主包括该贷款部分(包括空房部分。)不成为纳税义务人。但是,出租大楼等的借主进行出租大楼业的情况下,为了管理大楼的管理人室、防灾中心、清扫工作人员室、警卫室、管理用品仓库等的设施,该借主成为纳税义务人。 另外,向从事事业的人贷款事业所用房屋的人,请在贷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业所用房屋贷款相关申报书”。

根据A2委托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大致把握以下3个状况,综合考虑后认定委托项目相关的项目主体。
(1) 将该事业的收支结果归属于自己的人
(2) 掌握进行该事业的事务所等的使用、管理等状态的人员
(3) 负责进行该事业的事务所等的管理运营的人员

A3百货商店和超市等的情况贷款相关部分,关于该地板面积的使用签订了租赁合同,除租赁人有该部分的使用权外,关于该部分,百货商店和超市等的经营者成为资产分配的纳税义务人开始。

关于资产分配的常见问题

有A1共用部分的情况下,事业所地板面积是专用地板面积和共用地板面积的合计地板面积,所以需要包含。共用部分的地板面积,请按同一大楼内各经营者使用的专用地板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类。申报时,请向大楼的所有者、房东等询问共用地板面积,并附上另表4(共用部分的计算书)。 

A2课税标准的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中途废止(新设)事业所等时的地板面积按月计算。废止的情况下按废止日所属月为止的月数计算,新设的情况下按新设日所属月的下一个月开始的月数计算。但是,在免税点判定中,不适用按月计算,而是根据课税标准计算期间(事业年度等)的最后一天的事业所地板面积来判定。

A3在同一大楼内增加租借的情况下,因为不是事业所等的新设,所以不进行按月计算,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地板面积是课税标准。另外,在同一大楼内的其他楼层转移事业所等的情况下,也不是新设事业所等,所以不进行按月计算,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地板面积是课税标准。

A4事业所等的新设、废止时的资产分配的月割计算仅限于像分店、营业所等那样在那里被认定进行一个单位的事业的新设、废止的情况,在一个事业所等的扩张、缩小等单纯的地板面积的变动的情况下不按月计算。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地板面积是课税标准。

A5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开始日(3月31日决算法人的话是4月1日)新设的事业所等,因为考虑到是通过计算期间使用的事业所等,所以不适用月割计算。

在A6事业所的地板面积中,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营业的设施,不包含在课税标准中。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休止部分需要明确划分,即使现在没有进行事业,也要进行维护维修,处于随时都可以使用的状态的情况、事业所等的一部分由于事业的关系而没有单纯使用的情况等,也就是所谓的闲置设施不适用。另外,在免税点的判定中,该休息设施部分的地板面积也包含在作为免税点判定基础的事业所地板面积中。※在认定休止的时候,需要证明那个事实的资料,根据需要有时会进行实地调查。

A7关于事业所税的非课税等判定是根据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现状而定的。因此,如果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现在属于非课税设施的话,该设施所涉及的事业所地板面积全部不征税。另外,如果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不属于非课税设施,则该设施所涉及的事业所地板面积全部属于课税对象。

关于停车场的常见问题

A1事业所税的资产分配应纳税对象。但是,不属于事业所用房屋的不属于征税对象。

A2仅屋顶设备的停车场是否属于征税对象的事业所用房屋,要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建筑物(固定资产税对象的“房屋”)来判定。不是有无登记,而是未登记的建筑物,如果是不动产登记法上的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税对象的“房屋”)的话,也是事业所税的征税对象。

A3室外停车场不属于征税对象。

A4事业的人除了在自己的事业所等内拥有的停车场设施以外,在月租、年租等停车场特定的人专用使用的设施也作为该使用者的事业所地板面积来计算。

关于员工分配的常见问题

A1员工工资总额是指对在市内事业所等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工资、工资、工资及奖金以及具有这些性格的工资(以下称为“工资等”,以所得税法第28条第1项规定的“工资等”为准。)的总额。有这些性格的工资是指抚养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实物工资等。另外,退职金、年金、恩薪、所得税法上不征税的一定金额以下的通勤补贴等以及保险外交人员等的事业所得将被取消。

A2员工除一般员工外,还包括董事、临时员工、调职人员等。因此,董事包括在免税点判定中的员工数中(不包括无薪的董事。)、董事报酬、董事奖金计入作为从业人员课税标准的员工工资总额中。另外,董事即使年龄65岁以上的人(从业人员的非课税对象年龄)以及残疾人也包含在员工中。非常勤的董事和佣人兼务董事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A3包含在各个公司的免税点判定的从业人员数、作为从业人员课税标准的员工工资总额中。

A4长期出差或被派遣到国外或课税区域外(横滨市外)或被派遣的职员的工资等,不计入作为课税标准的员工工资总额,但短期出差时,除该出差与派遣相同的情况外,将其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中。
长期・・・长期是指超过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期间。
关于出差还是派遣,不受名称限制,综合考虑出差地的身份、指挥命令、职务关系等来区分,一般如下。
出差......企业的员工在维持出差地的员工的雇佣关系及指挥监督关系的同时,在与通常工作的事业所等不同的事业所等,为出差地的企业提供劳务。
派遣......虽然作为派遣方的员工的雇佣关系、指挥监督关系得以维持,但就业规则等与派遣方的员工相同,提供劳务本来也是为了派遣方,但事实上的工作在派遣方。
另外,与事实上的工作单位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作为调职来处理。

是否是A5钟点工的员工不是形式上的称呼,而是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定,不是雇佣关系的长短,而是作为比应工作的事务所等通常的工作时间短相当短的时间的工作而被雇佣的,从休假、社会保障、奖金等来看也明显是指与正规员工区分开来的。本市一般情况下,在关于改善短时间劳动者及有期雇佣劳动者的雇佣管理等法律第2条规定的“短时间劳动者”中,1周的规定劳动时间低于同一事务所等雇佣的普通劳动者一周的规定劳动时间的四分之三的人员,免税点判定中的员工范围除外。

支付A6工资等,指挥命令关系等与总公司之间,在计算期间有时会在课税区域(横滨市)内的事务所等工作,所以不属于长期出差者,作为总公司的员工在免税点判定上的员工及课税标准中包含是适当的。但是,如果能客观判断通过计算期间在课税区域(横滨市)外工作的话,就作为长期出差者来处理,从免税点判定上的员工及课税标准中除去。

A7【免税点判定】计算期间最后一天现在满65岁的人,不属于征税对象,所以不包含在员工数中。但是,即使董事满65岁也包含在员工数中。
【课税标准的计算】将作为计算从业人员工资等基础的期间(日薪、周休等期间)的最后一天作为判定日,在那个时候,对于符合满65岁的员工,扣除该工作(包括生日的期间)以后的工资等金额来计算课税标准。
(例)每月末是工资等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支付日为下个月的10日时
8月15日达到65岁的A先生,8月31日(工资等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65岁以上,所以8月1日到8月31日期间以后的A先生的工资不包含在员工工资总额中。

A8【免税点判定】计算期间最后一天现在在横滨市外的事务所等工作的人员,因为不属于征税对象,所以不包含在从业人员数中。
【课税标准的计算】将作为计算员工工资等基础的期间(日薪、周休等期间)的最后一天作为判定日,在那个时候,对于在横滨市外的事务所等工作的员工,扣除该人员调动后的工资等金额来计算课税标准。
(例)每月末是工资等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支付日为下个月的10日时
8月15日在其他市町村的事业所等工作的B氏的情况下,8月31日(工资等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其他市町村的事业所等工作,所以8月1日到8月31日期间以后的A氏的工资不包含在员工工资总额中。

关于免税点的常见问题

A1资产成的免税点判定,不按月计算,根据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现状来判定。根据免税点判定的结果,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月数计算月额。

A2免税点判定是根据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现状来判定的,所以该员工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现在从事课税设施的情况下,包含在作为免税点判定基础的从业人员数中。

A3员工折扣的免税点判定是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根据该事业所等应工作的员工数进行的。因此,在课税标准计算期间中途离职的员工不包含在作为免税点判定基础的员工数中。另外,离职者退休前的工资等,包含在作为课税标准的员工工资总额中。

关于事业所税的更正请求的常见问题

A1错误地进行了事业所税的申报缴纳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事业所税的修正请求。请向横滨市财政局主税部法人征税课提交“事业所税的更正请求书”以及更正请求所需的资料。另外,在提出更正请求时,请事先联系事业所税负责人,并提出请求。
※更正请求的期限:从法定缴纳期限开始的5年内,可以要求进行修改。

A2申请修改事业所税所需的文件如下。另外,在提出更正请求时,请联系事业所税负责人,并提交文件。
1.事业所税的更正请求书
2.能够确认更正请求的内容是否正确的资料

关于福利设施的常见问题

A1更衣室和更衣室作为福利设施是不征税的。但是,就业规则等制服(包括制服、工厂等的工作服、饮食店的烹饪服等。)的穿着义务的员工的更衣室等应该作为业务相关设施来处理,所以不属于福利设施,不征税。

A2浴场和淋浴室是否作为业务用设施而设置,始终要根据该设施的使用形态的实际情况等来判断。浴场和淋浴室不是直接用于企业的事业活动,而是为了员工的福利而设置的话,作为福利设施是不征税的。但是,在矿工业等的现业部门限定设置的浴场等,应该作为业务相关的设施来处理。

A3事业所等的一部分设置的热水室等,不属于福利设施,不征税。

A4清凉饮料用的自动贩卖机和水冷却器设置在走廊、办公室等一角的情况下,不属于福利设施,不征税。

A5员工宿舍及公司住宅是供人居住的,所以不属于征税对象。研修所一般认为是为了事业活动上的必要而设置的设施,不被认定是福利设施,所以不征税。

作为A6员工的福利设施,不征税。但是,和业务用的物品仓库兼用的话就不征税了。

关于消防用设备等常见问题

A1作为消防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防火对象物中多数人出入的物品,符合地方税法实施令第56条的43第1项的特定防火对象物的情况下,消防用设备等特殊消防用设备等以及防灾设备等(以下称为“消防用设备等”)不征税的对象。作为非课税对象的特定防火对象物,请下载《事业所税的指南》并参照。 

A2消防用设备等不征税的是设置在百货店、旅馆等一定防火对象物上的消防用设备等。因此,该办公大楼符合消防法实施令第6条另表第1、16项i所示的复合用途防火对象物时,除外,办公大楼中设置的消防用设备等不征税。

A3关于非课税设施首次申报及有变更的情况下,为了确认申报内容,请提交将非课税设施相应部分(消防用设备等的设置场所)进行颜色区分的平面图

A4地方税法实施令第56条的43第3项第5号i中规定了“根据指定都市等条例的规定设置的避难通道”,因此只有横滨市火灾预防条例中有义务设置的设施才能对避难通道免税。因此,在横滨市火灾预防条例中没有义务设置避难通道的设施,任意设置的避难通道不属于免税对象。

关于酒店和旅馆业的常见问题

A1旅馆业法规定的用于酒店营业或旅馆营业的设施中,对于一定的设施,采取了按资产分配扣除二分之一的课税标准的特例措施。具体的对象为以下1至5个设施。另外,除此之外的设施不能成为特例的对象,请注意。
1.客房
2.食堂(仅限于专门供住宿客人使用的设施。)
※是否属于专门供住宿客人使用的设施,取决于住宿客人对该食堂的使用是否有8成以上。
3.大厅(主要只限于供住宿客人使用的设施。)
※主要是是否属于供住宿客人使用的设施,取决于住宿客人对该大厅的使用是否超过5成。
4.大厅、浴室、厨房、机械室(除地方税法实施令第五六条之四三第二项规定的消防用设备等或者同条第三项规定的防灾相关设施或设备相关部分外。)
5.除以上之外,作为类似设施,玄关、玄关账房、前台、克洛克、配膳室、厕所(住宿客人用)、亚麻室以及洗衣室是特例对象。

A2对于适用课税标准特例的设施首次申报及有变更的情况下,为了确认申报内容,请提交将符合课税标准特例的部分进行颜色区分的平面图等

A3关于风俗营业等的限制及业务的合理化等法律第2条第6项第4号规定的所谓情人旅馆,不适用酒店、旅馆用设施的课税标准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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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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