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条例施行规则
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制定2000年3月27日横滨市条例第26号
最近修订2005年3月25日横滨市条例第46号
- (宗旨)
- 第1条本规则是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条例(2000年3月横滨市条例第26号)。以下称为“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 (定义)
- 第2条本规则中用语的意义根据条例的例子。
- (提交的文件)
- 第3条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的规则规定的文件如下所示。
- (1) 获得补助金的情况
申请的时候
(ア) 申请交付补助金的文件(记载了申请理由的文件)
(イ) 收到补助金后进行的事业计划以及记载了该事业的收支预算的文件
(u) 记载了该年度的活动计划及收支预算的文件
(エ) 记载了上一年度的活动实绩及收支计算的文件
(o) 章程、章程及其他类似文件
领取补助金时
决定交付补助金的文件的复印件(记载了决定理由的东西)
- (2) 优先使用设施时
申请的时候
(ア) 申请设施优先使用的文件(记载了申请理由的文件)
(イ) 优先使用设施的项目计划以及记载了该项目收支预算的文件
(u) 上一期a(u)至(o)所示的文件
使用时
决定优先使用设施的文件的复印件(记载了决定理由的文件)
2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的规则规定的文件,在收到补助金的情况下,作为记载了接受补助金交付的事业的结果以及该事业的收支计算的文件,优先使用设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设施的事业的结果以及该事业的收支计算的文件。
- (文件的阅览)
- 根据第4条条例第12条第4项的规定阅览,根据下表规定进行。
表 进行市民活动的 市长 阅览场所 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代表者的地址及其他市民活动指定的场所 决定交付补助金或优先使用设施的部门的事务所 阅览时间 进行市民活动的指定时间 决定交付补助金或优先使用设施的部门的事务所的事务处理时间 阅览期间 前条第1项第1号及第2号所示的文件中,从领取补助金或者优先使用设施之日起,同条第2项所示的文件中,从向市长提交该文件之日起分别为2年。
- (委员长)
- 第5条条例第13条第1项的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设委员长。
- 2委员长由委员的互选决定。
- 3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理会务。
- 4委员长发生事故或委员长不足时,由委员长事先指定的人代理该职务。
- (委员会的会议)
- 第6条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成为议长。
- 2委员会如果没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 3委员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 (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等)
- 第7条委员长认为委员会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席并听取其意见或说明,或者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资料。
- (总务)
- 第8条委员会的总务由市民局处理。
- (委员会的运营)
- 第9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 (委任)
- 第10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市民局长规定。
- 附则
- (施行日期)
- 1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经过措施)
- 2本规则实施后第一次委员会的会议由市长召集。
- 附则
- 1本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附则
- 1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附则
-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附则
- 1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本页的咨询
页面ID:439-01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