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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转让、销售种苗的各位(注册品种的表示)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6月22日

关于注册品种的表示

根据种苗法的修改,从2021年4月1日开始,在将注册品种的种苗作为业转让或销售的广告时,有义务标注以下内容。
关于种苗法的修改及内容的详细内容,请在农林水产省的网页(外部网站)上确认。

※一般品种是指本土物种、没有注册过品种的品种、品种登记期限过期的品种。
※违反者有时会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品种的义务标识

在转让(销售)种苗时,需要将1到3的标识中的任意一个贴在种苗或种苗的包装上。不允许在店里集中展示的方法。

  1. “注册品种”的文字
  2. 「品种登记」的文字及其品种登记的编号
  3. PVP马克

※转让(销售)注册品种(包括过去注册品种的情况)时注册品种名称的使用义务和现在一样没有变更。

限制出口、限制国内种植地区的义务

如果培养者权人附加了禁止带出海外或限制国内栽培地区等利用条件,需要在表示是登记品种的同时,表示那个条件。
※显示的使用条件请事先向培养者权人确认内容。

销售时的种苗、包装、销售广告时的标注义务

不仅是在种苗转让时,在店里销售时的种苗或种苗的包装,还有种苗的目录和兼目录的订购票等,在网上销售时也有义务对必要事项进行适当的标识。

农林水产省的网页和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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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农政部农业振兴课

电话:045-671-2637

电话:045-671-2637

传真:045-664-4425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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