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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广工厂公园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未来·东神奈川临海部推进课(045-671-385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9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09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用途)
第6条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必须用于以下各号所示的用途,并符合《横滨港临港地区内的分区构筑物限制条例》,或者根据该条例市长特别认可。
(1)经营研究开发型制造业的企业,以研究或生产为目的的设施
(2)生物产业和生物产业支援产业,以研究或生产为目的的设施
(主要结构)
第7条建筑物的主要结构部由不燃材料制成。但是,建筑物的总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仓库及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受此限制。
(用地)
第8条建筑物用地应当按照下列各项所示标准设置绿地,并负责良好管理。
(1)根据建筑物的地基面积,设置下列比例的绿地。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i建筑物占地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且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面积的百分之十七以上
u建筑物占地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其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2)建筑物用地相接触的道路(只限于协定区域内的道路。以下相同。)区域图所示的范围必须为绿地带。但是,通往用地的进路不在此限。另外,根据本号规定设置的绿地带包括在上一期的绿地中。
2可以设置在前款所示的绿地的如下所示。
(1)门壁、门
(2)纪念碑
(3)国旗、社旗升塔
(4)下水道井盖、自来水、煤气设备
(5)电线杆
(6)路灯
(7)布局企业的公司名称用看板,设置所需的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8)与前各号类似,可以设置在绿地,由第12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
3根据前款规程设置的,应包含在第1项第1号的绿地中。
4在道路边界侧设置栅栏时,应沿着区域图所示的绿地带设置在地基一侧。
(建筑物外墙等的位置)
第9条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宽度11米的道路上必须在3米以上,其他道路和切角部分必须在1米以上。
(设计)
第10条建筑物的设计应努力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害防止设备)
第11条在用地内设置了防止噪音、振动、污水、废液、煤烟、粉尘、气体、臭气等公害所需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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