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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工厂废气中的汞测定结果

伴随着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水银大气排放限制,对垃圾焚烧工厂尾气中的水银进行了测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2月5日

测定结果

登载了3年的测定结果。详情请参阅以下文件。

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
水银排放设施设施的规模要求排放标准相应的工厂
废弃物焚烧炉

符合以下条件的
・火格子面积2平方米以上
・焚烧能力每小时200公斤以上

新设:30μg/立方米

(不符合)

既设:50μg/立方米

・都筑工厂
・鹤见工厂
・旭工厂
・金泽工厂

【根据条文】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另表第3第3项第8项
●2016年9月26日环境省令第22号附则另表第1的8项

测定结果的确认方法

水银大气排出限制是根据水银排出量受原料和燃料中的水银含量的影响,作为捕捉平时平均排出状况的限制而设定的。因此,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他大气污染物的限制不同,突发性超标不会违反排放标准。
检测出超过排放标准的浓度时,应迅速进行3次以上的再测定,在包括初次测定结果在内的共计4次以上的测定结果中,根据除最大值及最小值以外的所有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进行评价。
另外,第一次的测定结果超过排放基准的1.5倍的情况下,在第一次测定结果得到后的30天以内,1.5倍以下的情况下在60天以内实施并获得结果。
再测定后的评价中也超过排放基准值的情况下,在联系自治体的大气污染防止法所管部门的同时,还要查明原因,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根据条文】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第16条之19
●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止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实施(2016年9月26日环水大发第1609264号)

垃圾焚烧工厂的维护管理记录

在垃圾焚烧工厂,根据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第9条的3第6项的规定,公布了有关维持管理状况的信息(煤烟的测定结果等)。从焚烧工厂的页面(链接)可以看到。

参考链接

关于本页的咨询

资源循环局适当处理计划部设施课(关于焚烧工厂的维持管理)

电话:045-671-2518

电话:045-671-2518

传真:045-664-9490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资源循环局政策调整部政策调整课调查等担当(有关测定)

电话:045-671-4565

电话:045-671-4565

传真:045-550-4239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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