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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会的权限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7日

表决权

市政府制定事业预算时,在制定和修改条例时,或者签订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时,市长必须得到市会的决议。像这样进行表决的权限称为表决权,需要表决的事项(表决事件)由地方自治法规定。
表决权是市会最本质的权限,因为市会被称为议决机关。

选举权

市会的议长、副议长和选举管理委员等的选举,根据地方自治法等属于市会的权限,进行这些选举。

检查权及审计请求权

市会通过审查市事务相关的文件和计算书等,可以检查情况。另外,如果有必要的话,会向监察委员请求审计的报告。像这样,地方自治法规定了监视市的事务管理和金钱的出纳等是否公正且有效地进行的权限。
另外,如果有不正当的事实,可以对执行机关采取措施。

调查权

因为地方自治法第100条规定,所以被称为“百条调查权”,是对整个市政进行市会独自调查的权限。
调查时给予强制力,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面、证言、提交记录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人有处罚规定。

同意权

副市长、教育委员会委员和人事委员会委员等是市长选任时给予同意的权限。
关于这些选任,作为特别重要的东西,需要市会的决议。

意见书提交权

本来即使不是市里的工作,关于与市有着密切关系的事情,也可以向国会、国家、县等相关行政厅提交意见书,表明市会的意思和意见。

申请请愿的受理

市会根据请愿书、请愿书等文件受理关于市政等的要求。有关委员会委托的请愿请愿将被慎重审查。

自律权

为了使会议顺利进行而制定会议规则等,对于市会内部的问题不受国家和市长的干涉,可以自主决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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