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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1日

关于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

关于产业废弃物的处理,在法第11条第1项中规定“经营者必须自己处理该产业废弃物”,规定了排放经营者自行处理的原则。
另一方面,近年来从企业经营效率化的观点来看,分公司化等的情况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能够“自己处理”的范围是以法人为单位,所以以前能进行的“自我处理”有时会因分公司化等原因无法进行。
因此,在分公司化等之后,尽管排放实际情况没有变化,但还是需要取得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或者委托获得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的处理业者。
因此进行了法律的修改,从2018年4月开始,作为一体进行产业废弃物的处理的多个经营者(以下称为“亲子公司”。)在都道府县知事等认定符合一体化经营等条件的情况下,该父子公司在没有得到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在父子公司之间进行产业废弃物的处理。

关于两个以上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认定的指南

关于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的认定(指南)(PDF:897KB)

规则样式

规则样式
名称样式
特例认定申请书(样式第五号之二)样式第五号之二(word:25KB)样式第五号之二(PDF:300KB)
资金筹措·誓约书(格式第五号之三)样式第五号之三(word:19KB)样式第五号之三(PDF:282KB)
特例认定变更申请书(格式第五号之四)样式第五号的四(word:22KB)样式第五号的四(PDF:283KB)
特例认定变更(废止)申报书(样式第五号之五)样式第五号的五(word:17KB)样式第五号的五(PDF:284KB)
特例认定报告书(格式第五号之七)样式第五号的七(word:23KB)样式第五号的七(PDF:2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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