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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大气关系)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5月29日

从2021年10月1日起,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被修改了一部分。

关于排烟的限制标准

关于排烟的限制标准
 各设施的限制+颗粒物的限制(※)
・ 硫氧化物施行规则另表第2(PDF:77KB)+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氮氧化物施行规则第表3(PDF:101KB)+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碳氢化合物施行规则另表第4(PDF:104KB) 
・ 巴仁施行规则另表第5(PDF:410KB)+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 排烟指定物质施行规则另表第6(PDF:81KB)+ 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
(氯化氢)
・ 二恶英类施行规则另表第7另表7PDF(PDF:98KB) 

※ 在粒子状物质的限制基准中,作为原因物质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粉尘、氯化氢的容许限度分别被规定。设置了排出这些物质的设施时,请遵守施行规则另表第8(PDF:117KB)的粒子状物质的限制基准。

※ 有基于条例第39条的方针(关于降低对环境负荷的方针(事业所应考虑的事项)(PDF:268KB)

关于粉尘的限制标准

关于恶臭的限制标准

小型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

石棉(石棉)使用建筑物等的拆卸等建设工程

申报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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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和音环境科

电话:045-67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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