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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相关手续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根据第83条规定的特定小规模设施中,关于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相关的申报手续和指导基准等,解说了概要。
此外,符合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煤烟发生设施规模的,需要办理煤烟发生设施的申报手续,该设施符合条例指定设施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
※根据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修改,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不需要提交煤气热泵(GHP)。(小册子(PDF:231KB)

1关于对象设施

作为申报手续和指导基准等对象的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是根据条例第83条规定的设施,如下所示。在本页内,如果标记为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则指这里所示的规模。
主要的设置事例有大楼空调等使用的煤气热泵(GHP)、热电联产系统等使用的煤气引擎等。

设施的种类规模
柴油发动机
加斯塔文
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小于50L/h,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7.5kW以上
煤气发动机
汽油发动机
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小于35L/h,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7.5kW以上的

【注意】
柴油发动机或燃气轮机的燃料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在50L/h以上,燃气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的燃料重油换算燃烧能力在35L/h以上的,属于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煤烟发生设施,属于煤烟发生设施的申报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该设施符合条例规定的指定设施(PDF:370KB)的设施,需要同时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

2关于申报手续的概要

在进行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变更等的情况下,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申报时记载的法人代表者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条例办理申报手续。

法令设施手续内容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小型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申报※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煤气引擎中,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满10L/h的GHP适用指导基准,但是不需要申报。

3关于指导基准

根据条例第84条,规定了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指导基准,必须遵守。指导基准是为了防止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排出的排烟对大气污染,规定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基准。

4关于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相关的申报手续

关于申报的详细内容,请务必事先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关于申报,请在规定的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并结合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附加材料提交。另外,申报书的文件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可能无法受理,请在提交期限内留出富余时间来。
※煤气引擎中,燃料的重油换算燃烧能力不满10L/h的GHP不需要提交(1)~(5)相关的申报。
(1)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申报

根据条文条例第86条第1款
样式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外部网站)
※样式从(1)到(3)有,请提交(1)和(2)。(3)不需要提交。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设置之日的30天前
备注申报时,请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以外,还有其他需要或不需要的东西,所以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上,但请注意不要弄清楚内容。

文件备注
向导图请附上能知道设置设施的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事业所的平面图
(设施的配置图)
请表示设置的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进行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立面图请表示设置的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进行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燃料管道图请注明流量计的位置。
烟道图请表示从设置的设施到烟囱的烟道,写明测定口的位置、测定口设置场所的烟道的内径。
烟囱的结构图请注明排出口地面的高度及内径。
氮氧化物浓度的保证书请附上关于设置设施排出气体中氮氧化物浓度的制造商的保证书。排出浓度请知道按照指导基准规定的设施种类及各规模的标准氧浓度换算后的值。
设施的结构图、目录等请附上能知道设置设施的构造、燃料种类、燃料消耗量、原动机的额定输出的材料。
关于防止大气污染的方法的资料、目录等设置排出气体的处理设施等时,请附上能知道其内容(处理方法、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的材料。
其他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2)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申报

根据条文条例第86条第2款
样式关于特定小规模设施的继承申报书【细则第16号样式】(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从继承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
备注请让我知道是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继承,还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如果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请制作成知道有继承的设施的型号和设施编号等,根据需要附上设施的配置图等。

(3)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变更申报

根据条文条例第87条第1款
样式特定小规模设施相关的变更申报书【细则第17号样式】(外部网站)
※请在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的样式(1)到(3)中附上(2)。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变更之日的30天前
申报内容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设置场所、构造、排烟处理方法等的变更
备注请注意下一条事项。
  • 更新设施的时候,需要旧设施的废止和新设施的设置的申报手续。
  • 所谓设施的设置场所的变更,是指在同一事务所内的移设。转移到其他事业所时,需要办理设施的废止和设置的申报手续,转移后的设施作为新设处理,适用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基准。

【附加材料】
在附加材料的小规模资料和其他资料中也有不需要的资料。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上,但请注意不要弄清楚内容。

文件备注
特定小规模设施设置申报书(细则第15号样式)的样式(2)请在格式的填写栏中,在左栏填写变更前,在右栏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汇总变更内容。
向导图请附上能了解申报相关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事业所的平面图
(设施的配置图、立面图)
请表示作为变更对象的设施的配置场所,用彩色笔等标记。请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表示变更事项的附图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变更后请分别用图纸表示。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及变更的部分。
变更事项的说明资料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的部分。根据需要,请分别附上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
其他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4)姓名等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条例第87条第2款
样式特定小规模设施相关的变更申报书【细则第17号样式】(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从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有关以下事项的变更事项。
  • 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工厂或车间的名称及所在地

(5)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废止申报

根据条文条例第88条
样式特定小规模设施废止申报书【细则第18号样式】(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自废止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废止
备注请让我知道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小规模固定型内燃机及燃气轮机的废止,还是一部分设施的废止。如果一部分设施废止,请制作成能知道废止设施的型号和设施编号等,并根据需要附上设施的配置图等。

5申报处・咨询

请确认“咨询・申报窗口的介绍”。
另外,根据申报和商量的内容,确认等可能会花时间,请留出富余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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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和音环境科

电话:045-671-3843

电话:045-671-3843

传真:045-550-392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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