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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VOC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项号 | 设施的种类 | 设施规模 | 排放标准 | |
---|---|---|---|---|
1 | 用于制造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溶剂使用的化学产品的干燥设施※1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3000立方米以上 | 600ppmC | |
2 | 涂装设施(仅限进行喷涂涂装的设施。) | 排风机的排风能力每小时超过100,000立方米 | 汽车※用于3制造的东西 | 既设※4 700ppmC 新设 400ppmC |
其他的东西 | 700ppmC | |||
3 | 用于涂装的干燥设施※1(不包括吹付涂装及电着涂装相关的。)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每小时超过10000立方米 | 木材或木制品(包括家具。)的制造用 | 1,000ppmC |
其他的东西 | 600ppmC | |||
4 | 印刷电路用铜张层叠板、粘结性或粘结性、剥离纸或包装材料(仅限于层叠合成树脂的材料。)的制造相关粘合用的干燥设施※1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5000立方米以上 | 1,400ppmC | |
5 | 用于粘合的干燥设施※1(前款所示及木材或木制品(包括家具。)的制造用除外。)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15,000立方米以上的 | 1,400ppmC | |
6 | 用于印刷的干燥设施※1(仅限于偏移轮转印刷相关的。)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7,000立方米以上 | 400ppmC | |
7 | 用于印刷的干燥设施※1(仅限于与写真印刷有关的。) | 送风机的送风能力※2小时27,000立方米以上 | 700ppmC | |
8 | 用于工业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设施(包括用于在该清洗设施中蒸发用于清洗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干燥设施。) | 在清洗设施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空气接触面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 400ppmC | |
9 | 在汽油、原油、ナフサ等温度37.8度中,蒸汽压力超过20公斤帕斯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储存罐(包括密闭式和浮屋顶式(包括内部浮屋顶式)的除外。) | 容量超过1000千升的 | 60,000ppmC |
※1仅限于蒸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
※2对于没有设置送风机的设施,作为排风机的排风能力。
※3道路运输车辆法(1951年法律第185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汽车。
※4“既设”是指2006年4月1日现在设置的设施(包括开始安装工程的设施。)。
【根据条文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17条之4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第2条之3、另表第1之2
大气污染防止法实施规则第15条之2、另表第5之2、附则(2005年6月10日环境省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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