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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VOC排放设施)相关手续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以下称为“VOC排放设施”。)关于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和限制基准等,解说了概要。

1关于申报手续的概要

在进行VOC排出设施的设置、变更等的情况下,以及VOC排出设施申报时记载的法人代表者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申报手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相关申报指南(PDF:1,028KB)
此外,在根据大气污染防止法进行VOC排放设施相关申报时,该设施将对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称为“条例”。)的指定设施的情况下,需要办理条例的许可申请等手续,请一并到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法令设施手续内容
大气污染防止法VOC排放设施申报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指定设施(PDF:218KB)许可申请或申报设置、变更、姓名等变更、继承、废止、其他

2关于限制基准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VOC排放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称为“VOC”。)的排放标准外,还必须遵守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基准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针等,详情请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

关于3VOC排放设施的申报手续

关于申报等的详细内容,请务必事先在负责课的窗口确认。关于申报,请在规定的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并结合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附加材料提交。另外,申报书的文件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可能无法受理,请在提交期限内留出富余时间来。

(1)VOC排放设施的设置申报

根据条文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5(外部网站)
样式VOC排出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样式第2(附页1、附页2)】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必须在受理备案之日起经过60天之后才能进行安装工程。(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9)
备注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附加材料】
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除了这里所示的资料以外,还有其他需要或不需要的东西,所以申报时请在窗口确认。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上,但请注意不要弄清楚内容。

文件备注
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总结VOC排出设施的使用方法、VOC的产生及其处理方法的概要、生产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向导图请附上能知道设置VOC排出设施的事务所场所的地图。
事业所的平面图请用彩色笔等标记VOC排出设施、排气管、排气口的位置等,并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等。
VOC排放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VOC排放设施的结构图如果是清洗设施的话,请制作成VOC与空气接触面的面积。
VOC排放设施的规格书、目录等请附上能确认VOC排放设施规模要求的材料。
  • 涂装设施或干燥设施的情况下,可以知道送风机的送风能力以及排风机的排风能力的
  • 在清洗设施的情况下,可以知道VOC与空气接触面的面积
  • 在储藏设施的情况下,可以知道储藏容量的东西
排气系统图请指示从VOC排出设施到排气口的路径。
请写明排气管的内径、排气口地面的高度及形状(尺寸)。
测量口的位置图请写明排出气体中VOC浓度的测定口的位置及大小,并写明测定口的设置场所的排气管的内径。
〔注意〕关于测定口
  • 请按VOC排放设施设置测量口。
  • 如果有多个排出口,原则上必须在所有的排出口设置测定口。
  • 测量口的位置请避免排气管的弯曲部分,作为其他设施的废气未汇合的位置。
关于排出VOC浓度的保证书或计算书请附上VOC排出设施排出气体中VOC浓度的制造商的保证书。如果没有发行保证书,请附上排出气体中VOC浓度的计算书。请制作保证书或计算书,以便确认以下浓度。
  • 排出VOC浓度(碳数换算成1 VOC的容量计算出来的。单位容量比ppmC)
  • 使用条例施行规则另表第4规定的碳氢化合物系特定物质时,其排放浓度(单位容量比ppm)
VOC的处理系统图请知道从VOC排出设施排出的VOC的处理的一系列流程。
VOC处理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请填写主要设备的名称。
VOC处理设施的结构图 
VOC处理设施的规格书、目录等请附上能了解VOC处理设施性能(处理效率等)的产品。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件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负责人名)。
其他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2)VOC排放设施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7
样式VOC排出设施设置(使用、变更)申报书【格式第2(附页1、附页2)】(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从受理备案之日起经过60天之后才能进行变更。(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9)
备注申报的时候,请务必事先向负责课的窗口咨询。

【附加材料】
请在附加材料的时候确认资料和其他的资料。另外,图纸可以将多个内容整理成一张图纸上,但请注意不要弄清楚内容。

文件备注
申报内容的概要说明书除了申报理由等以外,请汇总变更内容。
向导图请附上能了解申报相关事务所位置的地图。
事业所的平面图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的VOC排出设施、排气管、排出口的位置等,并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等。
VOC排放设施的配置图
(平面图、立面图)
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对象的设施,填写设施编号、设施名称。
表示变更事项的附图变更事项的变更前、变更后请分别用图纸表示。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对象设施及变更的部分。
变更事项的说明资料请用彩色笔等标记变更的部分。根据需要,请分别附上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
文件等的发送地址这是申报书审查后发送邮件时的联系方式。请附上发送地址的名称、邮政编码、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负责人名)。
其他请根据申报内容,附上必要的说明书等。

(3)姓名等变更的申报

根据条文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的13第2项
样式姓名等变更申报书(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从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关于以下事项的变更事项
  • 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工厂或车间的名称及所在地

(4)VOC排放设施的废止申报

根据条文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的13第2项
样式VOC排出设施使用废止申报书【样式第5】(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自废止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VOC排放设施的废止
备注请让我知道是废止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VOC排出设施,还是一部分VOC排出设施的废止。根据需要,请附上能了解随着设施废止而产生的新状况(更新的设施是怎样的等)的资料。

(5)VOC排放设施的继承申报

根据条文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的13第2项
样式继承申报书(外部网站)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提交期限从继承之日起30天以内
申报内容VOC排放设施的继承
备注请让我知道是该事业所设置的所有VOC排出设施的继承,还是一部分VOC排出设施的继承。如果是一部分设施的继承,请根据需要,附上可以确定有继承设施的资料。

关于4VOC浓度的测定义务

VOC排出设施的设置者,需要测定VOC排出设施排出的VOC浓度,记录其结果并保存。(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2)

此外,该VOC排放设施符合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规定的指定设施时,除了基于大气污染防止法的VOC浓度的测定义务之外,还必须遵守基于条例的排烟浓度等测定义务。(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第27条、同施行规则第33条)
详情请确认《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页面》。

5关于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在把握事业活动中VOC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的状况的同时,为了抑制其排放或飞散,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之14)

6申报处・咨询

请确认“咨询・申报窗口的介绍”
另外,根据申报和商量的内容,确认等可能会花时间,请留出富余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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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和音环境科

电话:045-671-3843

电话:045-671-3843

传真:045-550-392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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