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通过挖掘作业防止地基下沉
1.申报对象的挖掘规模(条例第114条关系(施行规则第77条))
- 开凿工程:钻井深度在地表下4米以上,钻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 隧道工程:完成内径1.35米以上且延长100米以上
小册子(地基下沉和挖掘作业~关于挖掘作业的限制~)(PDF:301KB)
温馨小语提示
- 开凿工程的挖掘面积为投影面积。
- 隧道工程的延长包括立坑部。
- 隧道形状为圆形以外的情况下,隧道的完成截面形状中的任意一个直径在1.35米以上的情况下作为对象。
2.申报内容
以下的申报可以在横滨市电子申请·申报服务(外部网站)进行。
1.进行挖掘作业时(条例第117条相关)
挖掘工作开始申报书(第29号样式)(word:16KB)
指南(关于开凿工程中开始挖掘作业申报书制作)(PDF:789KB)
符合上述挖掘规模的经营者(施工原承包人)请在该挖掘工作开始之日(挖掘时)的30天前提交申请。
申报内容及附加材料
- 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以及法人的代表者的姓名
- 进行挖掘作业的地方
- 挖掘作业的概要(挖掘面积、挖掘深度、工种、施工方法、地下工期)
- 其他规则规定的事项(周边地基变动等的测定计划、挖掘平面图、挖掘横断面图、挖掘纵剖面图)
- 附加材料a)指南图、i)土质调查资料、u)构造物概要、工)挖掘工法选定理由(包括辅助工法)、o)工程表
温馨小语提示
- 请在周边地基变动等的测定计划中记述测量项目、频率、场所、管理基准、管理体制以及异常时的对应。
- “挖掘工法”是指开凿工程的情况下是挡山的方法,隧道工程的情况下是挖掘的方法(屏蔽、NATM、推进工法等)。
- “开始挖掘工作的30天前”是指在挡山施工或挖掘地面时尽早着手。
2.变更的情况(条例第118条关系)
- 申报内容及附加材料1项事项变更:请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提交申请。
- 申报内容及附加材料2至4的事项变更:请在变更之日的30天前提交。
3.完成挖掘作业的情况(条例第120条相关)
挖掘工作完成后,请从那天开始30天以内申报。
3.挖掘作业中的注意事项(条例第115条、第119条相关)
关于防止因挖掘作业导致地基下沉的指导标准
- 在进行挖掘作业的计划时,应选择止水性高,且极力减少对周边地基和地下水位的影响的施工方法。
- 在进行挖掘作业时,如果有地基崩塌、地表塌陷或下沉的危险,应事先选定适当的辅助工法,谋求地基的稳定。
- 在挖掘作业中,不仅要在挖掘厂内,周边地基和构造物也要努力尽早发现异常,同时还要观测地下水位、地基变动等。(请将变动观测记录保存3年)
- 该挖掘作业产生地基下沉的情况下,应采取包括暂停工程在内的必要措施。
4.指导、建议、劝告(条例第116条关系)
市长对进行挖掘作业的经营者,为了防止地基下沉,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劝告在有可能发生地基下沉的时候(发生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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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环境课
电话:045-67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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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7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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