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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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横滨市下水道条例等的一部分修改
2009年横滨市会第1例会上,横滨市下水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部分被修改,3月5日公布。根据这个修改,对于公共下水道排出的车间排水,追加了氮、磷的限制。同时,伴随着这个,横滨市下水道条例实施规则(以下称为“规则”。)的一部分也被修改,5月15日公布,水质测定次数被追加了,特此通知这些内容。
1条例的修改
(1) 水质基准(条例第6条、第8条之2关系)
规制项目 | 每个流入区域及排水量的对象事业单位 | |||
---|---|---|---|---|
水再生中心的处理水 流入东京湾的区域 | 水再生中心的处理水 流入相模湾的区域 |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满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满 | |
氮含量 | 120 mg/L 未满 | ― | ― | ― |
磷含量 | 16 mg/L 未满 | ― | ― | ― |
氨性 氮等含量 | 不到380mg/L |
(注)氨性氮等含量:氨性氮、亚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处理水流入东京湾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泽、港北、都筑
处理水流入相模湾的水再生中心:西部、荣第一、荣第二
- 关于氮含量及磷含量,环境省令规定的排水基准适用于向东京湾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车间的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处理水位于流入东京湾的区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为50m3以上的工厂为对象。
- 关于氨性氮等含量,以向公共下水道排出的所有工厂为对象。
- 环境省令规定,对于难以遵守排水基准的行业,设置了缓慢的基准,因此在条例中,对于相应的行业,也适用环境省令的基准。
(2) 施行日期(条例附则)
2009年10月1日
(3) 经过措施(条例附则)
a暂定标准
规制项目 | 每个流入区域及排水量的对象事业单位 | 暂定标准是 适用期间 | |||
---|---|---|---|---|---|
水再生中心的 处理水到东京湾。 流入区域 | 水再生中心的 处理水到相模湾。 流入区域 |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满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满 | ||
氮含量 | 240 mg/L 未满 | ― | ― | ― | 暂时 |
磷含量 | 32 mg/L 未满 | ― | ― | ― | |
氨性 氮等含量 | (如表1所示) | 760 mg/L 未满 | (如表1所示) | 760 mg/L 未满 | 施行之日起 2014年9月30日 到 |
延期期间
对现有工厂排水的氮、磷的水质标准,到2010年3月31日为止不适用。
2规则的修改
(1) 水质的测定(规则第16条)
水质项目 | 测量的次数 |
---|---|
氨性氮、亚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氮含量 磷含量 | 每天平均排放水量不满20 m3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至少有1次以上 |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20 m3以上不满50 m3的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的排水期间每1次以上 | |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 m3以上时,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至少有1次以上 |
(注)关于氮含量及磷含量,环境省令规定的排水基准适用于向东京湾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车间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处理水位于流入东京湾的区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在50m3以上的车间为对象。
(2) 施行日期(规则附则)
2009年10月1日
(3) 经过措施(规则附则)
a缓期期
从现有的工厂排出的氮、磷的水质的测定,到2010年3月31日为止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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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设施部水质课工厂排水担当
电话:045-67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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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55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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