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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的测定义务和报告义务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1月5日
1.水质的测定义务(法第12条之12(外部网站)、省令第15条(外部网站)、条例第11条(外部网站)、规则第16条(外部网站)、同第16条之2(外部网站))
设置了特定设施和除害设施的车间等,必须用以下方法测定水质,记录其结果并保存。
(ア)测定方法请按照有关下水道水质鉴定方法等的省令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イ)测定次数请按项目及排水量按条例规定的次数进行。每个测量项目的测量次数如下表所示。
(u)为了测量的样品,请在测量的下水道水质最差的时间,从水深的中层部采集。
(エ)样品的采集请在排出口及除害设施等的出口进行。
(省令第15条第4号(外部网站)、条例第11条(外部网站)
(o)请将测量结果保存5年。
※水质测定记录表:排出口→样式第十三(word:25KB)、除害设施等的出口→第11号样式(word:15KB)
2.报告义务(法第39条之2(外部网站)、条例第12条(外部网站)
特定设施的设置者及除害设施的设置者,在横滨市要求适当管理下水道所需的限度报告时,有义务报告。非特定事业场所设置了除害设施,排水满足水质标准的情况下,只要设置了除害设施,就必须根据条例进行报告。
另外,违反本规定不进行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的人,有可能适用惩罚条例。(法第49条第5号(外部网站)、条例第45条第5号(外部网站)
*关于委托外部进行水质测定时的分析机构,请咨询以下机构等。
咨询处 | 电话号码 |
---|---|
横滨市环境技术协议会(http://www.yokokankyo.com/(外部网站) | 045-782-1170 |
一般社团法人神奈川县环境计量协议会(https://shinkankyou.com/(外部网站) | 045-790-5280 |
水质项目 | 测量的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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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其化合物 氰化物 有机磷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聚氯乙烯 芹菜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三氯乙烯 特特拉克罗埃蒂伦 二氯甲烷 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1,1-二氯乙烯 西斯-1,2-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1,3-二氯丙烯 奇乌拉姆 岛津 奇奥文卡布 文森 1,4-二恶烷 | 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二恶英类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2条(外部网站)的二恶英类。) | 不超过1年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温度 氢离子浓度 | 排水期间1天1次以上 |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不超过2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1年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2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过1个月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1次以上 |
(备注)*1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且流入东京湾及其公共用水区域(以下称为“东京湾流域”。)适用于排除在作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的车间。
(注)以东京湾流域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泽、港北、都筑
以东京湾流域以外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西部、荣第一、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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