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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的措施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5月10日

从特定事业单位排除下水道并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在发生了可能造成人的健康损害或生活环境相关损害的青色等有害物质或油流入公共下水道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采取公共下水道管理者(横滨市长)必须向横滨市长申报。另外,公共下水道管理者(横滨市长)认为从特定事业单位排除下水道并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没有采取应急措施时,可以命令采取应急措施。对于违反这些措施命令的人,有可能适用惩罚条例(第46条)。

事故时的措施对象物质如下。

水质污浊防止法施行令第2条各号所示的物质及二恶英类
物质名物质名
镉及其化合物1,1,1-三氯乙烷
氰化物1,1,2-三氯乙烷
有机磷化合物(农药关系)1,3-二氯丙烯
铅及其化合物奇乌拉姆
六价铬化合物岛津
砷及其化合物奇奥文卡布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文森
聚氯乙烯芹菜及其化合物
三氯乙烯硼及其化合物
特特拉克罗埃蒂伦氟及其化合物
二氯甲烷氨、铵化合物
亚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
四氯化碳氯化乙烯单体
1,2-二氯乙烷1,4-二恶烷
1,1-二氯乙烯二恶英类
1,2-二氯乙烯
水质污浊防止法施行令第3条之4所示的7种油
油的种类油的种类
原油煤油
重油挥发油
润滑油动植物油
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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