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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限制标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事业所产生的振动的容许限度如下规定。

另表第14
用途地区时间
上午8点开始
到下午7点为止
下午7点开始
到上午8点为止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6055
第一种居住地区
第二种居住地区
准居住地
6055
近邻商业区
商业地区
准工业地区
6560
工业区7060
工业专用地区7065
其他地区6055

(单位:分贝)

备注

  1.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居住地区”、“第二种居住地区”、“准居住地区”、“近邻商业地区”、“准工业地区”和“工业专用地区”分别在都市计划法第8条第1项中规定的第1项中
  1. “dB”是指计量法另表第2规定的振动加速度水平的计量单位。
  1. 振动的测量采用符合计量法第71条条件的振动水平计,对垂直方向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振动感觉校正电路采用垂直振动特性。
  1. 振动的测定地点是事业所的地基边界线上的地点。
  1. 振动的测量方法如下

(1)振动拾音器的安装场所如下。

  • 没有缓冲物,且进行充分踩踏等的坚固场所
  • 能够确保没有倾斜和凹凸的水平面的地方
  • 不受温度、电、磁等外围条件影响的场所

(2)暗振动影响的修正如下:

与作为测定对象的振动相关的指示值和暗振动(指在该测定场所产生的振动中作为该测定对象的振动以外的振动。)的指示值之差小于10dB的情况下,从作为测定对象的振动相关的指示值中,按照下表左栏所示的指示值之差,减少同表右栏所示的修正值。

对指示值之差的修正值
指示值之差修正值
33
4
5
2
6
7
8
9
1

(单位:分贝)

  1. 振动水平的决定如下。
  • 测量仪器的指示值不变动或者变动少的情况下,其指示值
  • 当测量仪器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变动时,每个变动的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 当测量仪器的指示值不规则且大幅变动时,以5秒间隔100个或类似间隔及个数测量值的80%范围的上端数值
  1. 在事业所与其他地区邻接的情况下,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大于该邻接地区的基准值时,适用于与该事业所其他地区相邻的地基边界线的基准值从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减去5dB。
  1. 由于一个事业所所属地区或一个事业所邻接的其他地区的变更,该一个事业所适用的振动基准值比以前的基准值小的情况下,该一个事业所从该变更之日起3年内没有该变更视为适用本规定基准。
  1. 这个规定基准不适用于伴随建设工程而产生的振动。

“用途地区”请看城市建设地图信息“i-Macpi”(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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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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