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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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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限制标准

事业所产生的噪音的容许限度如下规定。

另表第13
用途地区时间

上午8点开始
到下午6点为止

上午6点到上午8点

从下午6点到晚上11点

晚上11点开始
到上午6点为止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504540
第一种居住地区
第二种居住地区
准居住地
555045
近邻商业区
商业地区
准工业地区
656050
工业区706555
工业专用地区757565
其他地区555045

(单位:分贝(A))

备注

  1.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居住地区”、“第二种居住地区”、“准居住地区”、“近邻商业地区”、“准工业地区”和“工业专用地区”分别在都市计划法第8条第1项中规定的第1项中
  1. “dB(A)”是指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另表第2规定的音压水平的计量单位。
  1. 噪音的测定应使用符合计量法第71条条件的噪声计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频率校正电路使用A特性,动态特性使用快速的动态特性(FAST)。
  1. 噪声的测量方法根据规格Z8731规定的噪声水平测量法,噪声的大小决定如下。
  • 噪音的指示值不变动或者变动少的情况下,其指示值
  • 噪音计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变动,其指示值的最大值大致为一定的情况下,每个变动的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 当噪音计的指示值不规则且大幅变动时,测量值的90%范围的上端数值
  • 当噪音计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变动,其指示值的最大值不恒定时,每个变动的指示值的90%范围的上端的数值
  1. 噪音的测定地点是事业所的地基边界线上的地点。
  1. 事业所与其他地区相邻时,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以下表中称为“S”。)是该邻接地区的基准值(以下表中称为“S’”。)大时,适用于该事业所其他地区相邻用地的边界线的基准值为1/2(S+S’)。
  1. 由于一个事业所所属地区或一个事业所邻接的其他地区的变更,该一个事业所适用的噪音基准值比以前的基准值小的情况下,该一个事业所从该变更之日起3年内没有该变更视为适用本规定基准。
  1. 这个规定基准是不适用于伴随建设工程而产生的噪音。

“用途地区”请看城市建设地图信息“i-Macpi”(外部网站)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和音环境科

电话:045-671-2485

电话:045-671-2485

传真:045-55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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