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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向在商业用途地区规划建筑的方向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7日
请确认随着绿化地区指定区域扩大而产生的建筑物绿化申请的处理
- 2024年5月24日,将绿化地区的指定区域扩大到商业用途地区。
- 绿化地域制度是在一定的占地面积以上进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时,有义务进行超过标准的绿化制度,是建筑基准关系规定。
- 法定绿化率为5%。
- 符合以下【对象】的人,请按照【对应事项】,不要遗漏地办理手续。
【对象】
用途地区 :用地的全部或一部分是商业用途地区(不包括临港地区。)包含
占地面积 :500 m2以上
行为的种类 :建筑物的新建、扩建
工程开始日期:关于绿化地区扩大的城市计划变更的告示日(以下称为“告示日”。)以后
※告示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
【对象以外的东西】
(1)在制定有关绿化地区的城市计划时,已经将“着手的行为”排除在对象之外。
所谓“已着手的行为”,是指被认为有继续进行建筑物工程的意思的情况下,该建筑物的根切工程(矢板打工程)
)、打桩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地板面积增加相关部分的工程。
(2)从告示日的第二天算起,在6个月内开始下一个1、2项的情况下,视为“已经着手的行为”,从对象中除去。
1.在告示日之前,获得横滨市开发事业调整等相关条例第17条第1项同意的建筑物的建筑
(包括以供该建筑物建筑用为目的进行的开发行为。)
2.在告示日之前,根据培育绿色环境的条例第9条第1项的规定成立了绿化协议的建筑物的建筑
※(2)的1和2的处理开始日,从绿化地区扩大的城市计划变更告示日开始。
【对应事项】
在建筑确认完成检查之前,需要根据城市绿地法领取(或重新领取)绿化设施符合证明书。
请从这边的网页下载样式,提交绿化率符合证明(变更)申请书。另外,请在告示日以后办理手续
做。
※根据城市绿地法的绿化设施符合证明(变更)申请书中绿化的计算基准也可以从同一页确认。
【在商业用途地区适用制度的想法】~需要办理【对应事项】手续的具体例子~
建筑物的开始日 | 对应事项 | ||||
---|---|---|---|---|---|
告示日之前 | 告示日以后 | 申请(包括再申请)的对应 |
竣工时的应对措施 | ||
过渡措施期间内 |
过渡措施期间后 | ||||
例① | ♢工程开始 根据横滨市绿化地区内建筑物绿化率限制的基准第2条第3项“着手”的情况 |
不需要根据城市绿地法申请绿化率符合证明(变更)申请书 |
按照办理的绿化规定完成 | ||
例② | ● 横滨市开发事业调整等相关条例第17条第1项的同意或者建设绿色环境的条例第9条第1项的绿化协议成立的建筑物的建筑的情况 |
♢工程开始 | |||
例③ | ● 横滨市开发事业调整等相关条例第17条第1项的同意或者建设绿色环境的条例第9条第1项的绿化协议成立的建筑物的建筑的情况 |
♢工程开始 | 根据城市绿地法,必须在建筑确认完成检查前领取(或重新领取)绿化设施符合证明书。请在告示日以后办理手续。 |
根据绿化地区制度接受绿化完成检查。 |
|
例④ | ● 在包括商业系用途地区和住宅系用途地区在内的用地,收到绿化地域制度中的绿化设施符合通知书,开始日为过渡措施期间后的情况 ※迁移措施期间内着手的东西不需要再申请。 |
♢工程开始 |
(注)关于用语的定义及根据规定,请确认以下内容。
术语的定义和根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绿化地区内,不包括地基面积在政令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或扩建(在制定了与该绿化地区相关的城市计划时已经着手的行为以及政令规定的范围内的扩建。以下在本节中相同。)的人,该建筑物的绿化率必须在有关绿化地区的城市计划中规定的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以上。对该新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进行维护保全的人员也同样。
第2条第3项城市绿地法第35条第1项的“已着手的行为”是指,在被认定有继续进行建筑物工程的意思的情况下,开始了该建筑物的根切工程(包括矢板打工程)、打桩工程或者现有建筑物的地板面积增加相关部分的工程的意思。 不包括在规定了该地区的绿化率限度时正在计划中的建筑物或建筑基准法第6条第1项、第6条的2第1项或第18条第3项所示的已确认证后未着手施工的建筑物的新建或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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