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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伴随开发行为的公园等的设置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5月20日

关于伴随开发行为的公园等的设置
预定建筑物

适用对象

公园面积计算标准

设施的种类

住宅的设施开发区域面积超过0.3ha的开发行为

开发区域面积的6%以上

  • 每处面积的最低限度为150平方米。
  • 倾斜角超过20度的建造法面及拥壁(但是,除去天端。)的面积除外。

公园/绿地

  • 选择绿地时的条件请参照开发许可的基准。
非住宅设施开发区域面积超过0.5ha的开发行为

开发区域面积的3%以上

  • 每处面积的最低限度为150平方米。
  • 倾斜角超过20度的建造法面及拥壁(但是,除去天端。)的面积除外。

公园/绿地/广场

  • 选择绿地时的条件请参照开发许可的基准。

【不适用】

  1.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或开发许可实施表面整备事业,该事业在公园等已经被适当确保的事业区域内进行的二次开发行为
  2. 开发区域(仅限不满1ha)的全部包含在0.25ha以上的住区基干公园(除租地公园外的街区、近邻、地区公园)的外围250m以内,并且从除楼梯外的公园入口到所有预定建筑物用地的路程(包括轮椅使用者在内的公园利用者容易到达的道路)的距离在250m以内的开发行为
  3. 开发区域面积不满0.5公顷,不以建设住宅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4. 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法”。)以建设第4条第11项规定的第一种特定工作物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5. 在商业地区或附近商业地区进行的以建设商业、业务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另外,开发区域涉及商业地区及近邻商业地区及其他用途地区时的适用,根据开发区域的过半数所属的区域。5.也同样。)
  6. 在工业专用地区、工业地区或准工业地区进行的以建设工业、业务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7. 根据法第12条第4条的规定,根据地区计划等进行的开发行为,市长判断在地区整备计划中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地是适当的确定的开发行为
  8. 以建设神社和寺院、寺院、教会等宗教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9. 以建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 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28项规定的看护老人保健设施建筑物
    • 根据社会福利法的社会福利事业或者根据更生保护事业法的再生保护事业用的设施的建筑物
    • 用于医疗法第1条的5第1项规定的医院、同条第2项规定的诊疗所或者同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助产所的设施的建筑物
    • 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用于学校的设施的建筑物
    • 农地法第43条第2项规定的用于农作物栽培高度化设施的建筑物(仅限于基于法第34条第4号的建筑物)
  10. 在室外运动设施内建设建筑物时,与室外运动设施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建筑物(运动场的看台、网球场看台等)的建筑以及室外运动设施(区域面积4公顷以上的建筑物)以建设同一项目的室内运动设施(室外网球场同时设置的室内网球场、运动场附设的体育馆等)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11. 在与法第29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类似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町内会馆或者消防器具库等)中,以供作为公共机关补助金支出对象的建筑物使用为目的进行的开发行为
  12. 法第34条之2规定的需要协商的项目中,不是为了用于住宅建筑而进行的开发行为

详细内容请参照《开发许可的基准》(根据城市计划法的开发许可指南)。另外,对于5ha以上的开发行为,原则上不适用。


协议窗口和联系方式

请在上午进行协商。

下午负责人可能因检查等原因不在,请事先联系后再来厅。
窗口:绿色环境局公园绿地管理课公园绿化协议担当市政厅舍27楼北侧
电话号码:045-671-2647

在确认申请、协议文件的修改内容等方面,也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对应。请联系以下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注意事项等

  • 申请文件不能用电子邮件提交。请向邮寄或窗口提交必要份数。
  • 文件、图纸等的印刷在本课不进行。作为申请文件提交的时候,请提交印刷好的文件。
  • 关于申请方法等,请看这边的页面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公园绿地部公园绿地管理课公园绿化协议担当

电话:045-671-2647

电话:045-67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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