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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影限制的处理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4月2日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56条之2第1项的规定,横滨市建筑基准条例第4条之4关于“关于日影建筑物高度限制的地域等及日影时间的指定”的解说。

日影限制的对象建筑物和限制时间

关于日影限制对象建筑物和限制时间的表
区域或区域受到限制
建筑物
日影
测量面
的高度
从地基边界开始
5~10米的
范围的日影时间
从地基边界开始
超过10米
范围的日影时间
第1、2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容积率150%除外)
屋檐高超过7米的建筑物,或者地上层数超过3层以上的建筑物1.5m3小时2小时
第2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容积率150%)
4小时2.5小时
未指定用途区域的区域
(一般区域)
3小时2小时
第1、2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高度为10米。
超过的建筑物
4.0m3小时2小时
第1、2种居住地区
准居住地
4小时2.5小时
近邻商业区
(容积率200%)
5小时3小时
准工业地区
(容积率200%)
5小时3小时
未指定用途区域的区域
(沿干线街道50米的区域)
4小时2.5小时

冬至日影数据(横滨市标准经过,东经139°39’,北纬35°40’的数据

冬至日影数据表
真太阳时8:008:309:009:3010:0010:3011:0011:3012:00
16:0015:3015:0014:3014:0013:3013:0012:30
太阳方位角53.3748.2842.7636.7630.2523.2415.787.990
日影的倍率7.0404.3993.2392.5982.2021.9491.7891.7001.672

在横滨市,在日影线看起来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识别,请在表上彩色。

日影线的彩色表
时间8点9点10点11点12点13点14点15点16点
绿

日影限制的注意事项

  • 同一地基内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第56条之2第2项)
    在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的建筑物的情况下(用途上不可分的情况下),因为这些建筑物被视为一个建筑物,所以即使申请对象栋单独是对象以外的建筑物,如果现有栋有对象的建筑物的话,地基内的建筑物整体也会受到日影限制的适用,现有栋也需要进行讨论。
  • 不适用日影限制的地区、区域建筑物的特例(建筑基准法第56条之2第4项)
    即使是日影限制的对象地区、区域外的建筑物,在对限制对象地区、区域施加日影的情况下,也适用限制。 例如,在下图中,计划地是对象地区外(商业地区),但是作为对象地区的第一种中高层住宅专用、第一种住宅、近邻商业的各地区都会有日影,所以需要讨论各自的限制值。

    在商业区规划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时

  • 对象建筑物或其日影涉及限制不同的地区、区域时(建筑基准法第56条之2第5项)
    • 对象建筑物涉及限制不同的地区、区域时,视为各地区、区域内有对象建筑物,适用限制。
    • 对象建筑物的日影跨越限制不同的地域、区域时,将其视为产生日影的各区域内有对象建筑物,并适用限制。
      例如,在下图1的情况下,日影涉及第2种中高层住宅专用、第2种住宅专用、附近商业的各地区,但是高度不到10米,不能成为这些地区的对象建筑物,所以只需要讨论第一种低层住宅专用区域内。
      另外,下图2的情况下,因为是日影涉及的所有地区的对象建筑物,所以有必要讨论各个地区的限制值。

      将轩高超过7m、高度不满10m的建筑物计划在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时

      在附近商业区规划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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