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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化调整区域的建筑物限制(建筑基准法第52条第1项第8号等)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7月5日
在市区化调整区域中没有指定用途地区的区域建造建筑物的情况下,根据建筑基准法对建筑物的形态有限制。(自2004年4月1日起)(修订:2011年1月1日、2020年9月7日)
一般区域 | 沿路区域(※1) | |
---|---|---|
建筑面积率 | 50% | 60% |
容积率 | 80%(※2) | 200% |
道路斜线 | 1.25/1 | 1.25/1 |
邻地斜线 | 20m+1.25/1 | 20m+1.25/1 |
日影限制 | 1.5m、3h、2h | 4m、4h、2.5h |
根据道路宽度而定 容积率的降低系数 | 0.4 | 0.4 |
- ※1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m以上的干线街道沿线50m以内的区域。(汽车专用道路不属于干线街道。)(以下相同)
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建筑工程时,对象的干线街道仅限于除角切外的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m以上的干线街道中其他图所示的区间或2010年4月5日以后开始该道路新设相关工程的区间。
另一张图在这里(PDF:708KB)
新旧对照表在这里(PDF:106KB)
(别图(25000分之一)可以在建筑企划课的窗口阅览。 - ※2 2004年4月1日时点存在的建筑物的建筑确认超过80%的情况下,在不超过100%的范围内,将达到以前的容积率的数值。
- 关于风景区,适用“一般区域”的基准。(以下相同)
- 总结了常见的问题。请参照这里。(PDF:507KB)
咨询地址
○关于建筑基准法的形态限制:建筑企划课电话045-671-2933/建筑指导课电话045-671-4531
○关于干线街道的宽度、城市计划决定线的位置确认:城市计划课电话045-671-3510
【参考城市计划法规定的建筑物高度许可基准】
市区化调整区域内的开发行为及建筑行为受到城市计划法的限制。进行开发行为和建筑行为原则上需要市长的许可。除表的限制外,根据区域指定、许可条件等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注意。详情请看宅地审查部(调整区域课)的页面。
一般区域 | 沿路区域 | |
---|---|---|
(高度限制) | (第一种高度地区的 规定的准用) | (第4种高度地区的 规定的准用) |
最高高度 | 10m | 20m |
北侧斜线 | 5m+0.6/1 | 7.5m+0.6/1 |
咨询地址
○关于城市计划法的许可基准等:调整区域课电话671-4521,67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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