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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化调整区域的建筑物限制(建筑基准法第52条第1项第8号等)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7月5日

在市区化调整区域中没有指定用途地区的区域建造建筑物的情况下,根据建筑基准法对建筑物的形态有限制。(自2004年4月1日起)(修订:2011年1月1日、2020年9月7日)

建筑基准法的限制一览
 一般区域沿路区域(※1)
建筑面积率50%60%
容积率80%(※2)200%
道路斜线1.25/11.25/1
邻地斜线20m+1.25/120m+1.25/1
日影限制1.5m、3h、2h4m、4h、2.5h
根据道路宽度而定
容积率的降低系数
0.40.4
  • ※1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m以上的干线街道沿线50m以内的区域。(汽车专用道路不属于干线街道。)(以下相同)
    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建筑工程时,对象的干线街道仅限于除角切外的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m以上的干线街道中其他图所示的区间或2010年4月5日以后开始该道路新设相关工程的区间。
    另一张图在这里(PDF:708KB)
    新旧对照表在这里(PDF:106KB)
    (别图(25000分之一)可以在建筑企划课的窗口阅览。
  • ※2 2004年4月1日时点存在的建筑物的建筑确认超过80%的情况下,在不超过100%的范围内,将达到以前的容积率的数值。
  • 关于风景区,适用“一般区域”的基准。(以下相同)
  • 总结了常见的问题。请参照这里。(PDF:507KB)

咨询地址
○关于建筑基准法的形态限制:建筑企划课电话045-671-2933/建筑指导课电话045-671-4531
○关于干线街道的宽度、城市计划决定线的位置确认:城市计划课电话045-671-3510

【参考城市计划法规定的建筑物高度许可基准】

市区化调整区域内的开发行为及建筑行为受到城市计划法的限制。进行开发行为和建筑行为原则上需要市长的许可。除表的限制外,根据区域指定、许可条件等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注意。详情请看宅地审查部(调整区域课)的页面。

城市计划法的限制一览
 一般区域沿路区域
(高度限制)(第一种高度地区的
规定的准用)
(第4种高度地区的
规定的准用)
最高高度10m20m
北侧斜线5m+0.6/17.5m+0.6/1

咨询地址
○关于城市计划法的许可基准等:调整区域课电话671-4521,67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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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建筑指导部建筑企划课

电话:045-671-2933

电话:045-671-2933

传真:045-550-3568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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