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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中,常备消防机关到达当地时间(法第27条第1项)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4月3日

概要

 2015年国土交通省告示第255号《建筑基准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决定特殊建筑物的主要构造部的构造方法等的事项》(2020年2月26日修改实施。以下称为“告示第255号”。)中,关于建筑基准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特殊建筑物,根据该建筑物的状况计算特定避难时间,作为与该特定避难时间对应的避难时防止倒塌构造的建筑物来建造的方法被定位了。
 用该方法建造时使用的告示第255号第1第4项规定的“常备消防机关到达当地时间”,规定了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为20分钟,但是没有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由特定行政厅决定开始。

横滨市的处理

 关于告示第255号第1第4项规定的常备消防机关到达现场的时间,在没有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中特定行政厅指定的区域及特定行政厅规定的时间如下。

常备消防机关到达当地的时间

未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中特定行政厅指定的区域

 横滨市全域(只限于未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

特定行政厅规定的时间(单位)

 30

施行日

 2020年4月3日

参考

 在未规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区域,常备消防机关到达当地时间(2020年4月横滨市告示第228号)(PDF: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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