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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经营事业所内保育的经营者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1月16日
儿童、育儿支援新制度中的事业所内保育
新制度中的事业所内保育,除了事业所的工作人员的孩子以外,实施需要地域保育的孩子的保育是公费的供给对象项目(特定地域型保育事业)的必要条件。
(参考;新制度中作为公费给付对象的设施、事业)
为了成为新制度中的补助对象的“认可”和“确认”
为了成为根据新制度的供给对象设施,需要在满足设备和运营基准的基础上接受“认可”(儿童福利法第34条之15)和表示作为供给对象的“确认”(儿童·育儿支援法第43条)。
详情请看“认可”和“确认”(各位经营者)。
新制度中关于设备和运营的标准
关于成为新制度中的供给对象设施的设备和运营基准(认可基准),国家还没有表示。根据国家作为政令和省令表示(预定2013年度中)的基准,横滨市将作为条例和规则等来规定。
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已经运营的各个事业所内保育设施是否成为发放对象。
关于国家的动向和基准的信息等,利用这一页等适当地提供信息。
◆有关标准的最新资料:关于地域型保育事业(PDF:831KB)(12/26儿童·育儿会议、基准讨论部会联合会议资料)
主要咨询处
横滨市儿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运营课、保育所整备课
电话:045-671-3564(保育・教育运营课)、045-671-2047(保育所整备课)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保育・教育运营课)
[email protected](保育所整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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