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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运营家庭保育事业的人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1月29日
最后更新:H26.2.17
儿童、育儿支援新制度的“过渡”
作为家庭保育事业的转移地的事业如下。
(参考;新制度中作为公费给付对象的设施、事业)
区分 | 事业 | 定员规模 |
---|---|---|
特定地域型保育事业 (支援法第43条(外部网站)) | 小规模保育事业 | 6~19人 |
家庭保育事业 | 5人以下 |
关于小规模保育事业
- 小规模保育事业的特征
・定员规模6人以上19人以下
・大城市地区的待机儿童对策、人口减少地区的保育基础维持等,可以根据地域的实际情况活用到各种各样的目的上。
・各种各样的主体可以利用各种各样的空间提供高质量的保育。
・可以从保育所分园、团体型小规模保育、地方单独事业等各种各样的事业形式转移。
- 小规模保育事业中的合作设施的设定
・作为新制度中小规模保育事业的认可基准,要求设定(1)保育内容的支援以及(2)负责毕业后接受盘子作用的“合作设施”。
・“合作设施”是(1)认定儿童园、(2)认可保育所、(3)幼儿园,合作形式不一定只是“1:1”的关系,也承认“1:多”、“多:1”、“多:多”。
・合作时需要经费的事项和应保证切实履行的事项(在进行校餐外部搬入时,联合接受委托医生诊察时,作为毕业后的盘子设置优先使用范围时),要求签订协议书(合同、备忘录等)。(设施间签订的“民、民”合同)
※参考资料:关于小规模保育事业(PDF:225KB)(8/29儿童·育儿会议基准讨论部会(第4次)资料)
公费的支付对象的“确认”
为了将现在的家庭保育转移到新制度中的小规模保育,实施新的家庭保育和小规模保育,在满足设备和运营基准(国家还没有表示)的基础上,接受“认可”,同时确认是公费的支付对象设施有必要接受。
新制度实施时,关于现在实施家庭保育事业的项目,认为作为新制度中的家庭保育事业,有成为公费支付对象的“确认”。(儿童·育儿支援法附则第8条(外部网站))
关于确认的具体手续和方法,国家还没有表示。
新制度中关于设备和运营的标准
关于小规模保育及家庭保育的基准,根据国家政令和省令表示(预定25年度中)的基准,横滨市将作为条例和规则等来规定。
关于国家的动向和基准的信息等,利用这一页等适当地提供信息。
- 有关标准的最新资料:关于地域型保育事业(PDF:831KB)(12/26儿童·育儿会议、基准讨论部会联合会议资料)
主要咨询处
横滨市儿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运营课
电话:045-671-2399、356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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