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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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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互联网信息接收指南
制定2007年10月26日
行I第678号
总务局长通知
(目的)
第1条横滨市互联网信息接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根据互联网活用方针(2000年11月24日制定),为了积极利用互联网,提高业务效率以及提高市民服务水平,制定了利用互联网接收信息的必要原则。
(定义)
第2条本指南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定义,分别根据该各号规定。
- (1) 网络管理负责人
- 横滨市行政信息网络运用管理规程(2002年2月达第2号)第3条第1项规定的内容。
- (2) 区局
- 横滨市事务分掌条例(1951年10月横滨市条例第44号)第1条所示的统括本部及局、会计室、消防局、区政府、教育委员会事务局、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局、人事委员会事务局、监查事务局、议会局、水道局、交通局以及医疗局医院经营本部。
- (3) 网络主管课
- 横滨市行政信息网络运用管理规程第2条第1号规定的管理行政信息网络的课。
- (4) 宣传担当课
- 横滨市事务分管规则(1952年10月横滨市规则第68号)。以下称为“事务分管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宣传的企划及联络调整的管理课。
- (5) 广听担当课
- 是指管理事务分管规则规定的有关市政的市民的要求、意见、请愿以及其他广听的课。
- (6) 报道担当课
- 是指主管事务分管规则规定的市政报道及与报道机关的联络的课。
- (7) 个人信息担当课
- 是指主管事务分管规则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课。
- (8) 社交媒体
- 是指在互联网上谁都能容易地发送信息的服务。
(适用范围)
第3条本指南是利用互联网以横滨市名义进行信息接收发送的职员及委托业务受托人等(以下称为“信息接收人”。)。
(信息接收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4条信息接收者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接收发送时,必须遵守指导方针的内容,并且必须按照规定了利用的网络的运用管理等的规定类来利用。
(使用网页发送信息)
第5条信息接收者对于使用网页的信息发送,必须使用宣传负责课管辖的内容管理系统来发送信息。但是,如果宣传负责课的科长认为该系统无法实现,则不在此限。另外,关于区局的信息发送,区局负责课将积极地进行信息的发送和更新,尽可能提供最新的信息。
(用于接收信息的域名)
第6条信息接收者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接收时,作为市的域名city.yokohama.lg必须利用.jp”或其子域名。但是,目前city.yokohama.jp”也可以同时使用。
2信息接收者即使在利用宣传负责课管辖的内容管理系统以外的服务器设备或信息接收服务进行信息接收发送的情况下,也必须利用市的域名或其子域名。
3信息接收者是社交媒体和公共机关GO.JP域及LG.JP在利用域中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可以通过外部域进行信息接收发送。但是,在横滨市网站等上刊登该服务的链接时,必须明确链接地址的外部组织名和域名等,表示是市的正式信息发送。
4信息接收人在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与网络管理责任人进行协商,将与市的域名或其子域名不同的域名(以下称为“外部域名”。)的信息接收发送必须得到许可。
5为了表示根据第3项的规定利用的社交媒体以及根据第4项的规定利用外部域的信息接收服务是市的官方信息,网络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业务所管课将该服务的一览作为横滨市网站上设置。
(使用社交媒体时的程序)
第7条信息接收担当课长在根据第6条第3项的规定使用社交媒体时,必须事先与网络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业务所管课的科长进行必要的协商,获得批准。
2网络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业务所管课的科长必须针对社交媒体,制定利用时作为市的基本要领。但是,该服务的使用是有限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3信息接收担当课长在根据第6条第3项的规定利用社交媒体时,进行有关该服务的信息收集和前款规定的要领所需的项目的调查,并将汇总了这些资料提交给网络管理责任人及相关业务所管课的科长必须。
4信息接收担当课长在利用根据第2项的规定规定规定了要领的社交媒体时,通过遵循该要领,可以省略第1项规定的协议以及第3项规定的资料的提交。
(维护外部域名的所有权)
第8条信息接收担当课长在结束个别取得的外部域名的利用时,必须在利用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维持该域名的所有权,在第三方无法取得的状态下,并且进行向市WEB页的转发。
2维持外部域名的所有权,进行转发的期间是从公布该域名到开始向前款规定的市网页转发为止的期间(以下称为“使用期间”。)以上。但是,使用期间不满1年的情况下为1年以上。
(信息接收的调整)
第9条网络管理责任人及宣传担当课的科长,对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接收进行整体调整。
2关于前款规定的整体调整,网络管理责任人主要对信息接收发送的技术进行调整,宣传担当课的科长主要对信息接收发送的内容进行调整。
3网络管理责任人及宣传负责课的科长在调整前款时,应相互合作。
4广听担当课、报道担当课以及个人信息担当课的科长分别针对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接收发送,对各自管辖的事项进行调整。
5前款所示各课的科长在调整时应相互合作,并与网络管理责任人及宣传负责课的科长合作。
6信息接收担当课长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接收发送时,应根据需要与第1项及第4项所示的课长进行调整。
(网络联络会)
第10条为了讨论和调整信息接收中的共同课题等,充实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接收发送,设置互联网联络会。
2网络联络会的活动如下。
(1) 利用互联网发送的信息的讨论及调整
(2) 探讨和调整互联网使用问题点
(3) 新技术、国家及其他自治体的动向等信息交换
(4) 其他关于使用互联网的事项
3网络联络会由干事会、作业部会构成,这些参加者及目的等在另表1中规定。
4干事会及工作部会的议长可以制作以在会上进行讨论的补充、信息交换或事务联络为目的的邮件列表。
5网络联络会的事务局作为网络主管课及宣传担当课,进行会的运营及总务。
6在干事会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参加另表1规定的参加者以外的职员等的联络会。
7在干事会中有决定事项的情况下,该通知的方法也由该干事会决定,但必须通知全区局的情况下,通知管辖利用区局的互联网接收信息的课长。
第11条关于利用互联网接收信息,关于以下各号另行规定细则。
(1) 删除
(2) 网页的链接基准
(3) 删除
(4) 删除
(5) 记者发表资料的处理
(6) 个人信息的管理
(有关指南及细则的事务)
第12条包括细则在内的本指南由数字统括本部长及政策经营局长决定,其事务手续由主管部门的网络主管课办理。
2规定第9条所示课长分别管辖事项的细则内容。
3第9条所示的课长,在讨论各自规定的细则内容的变更时,应根据需要在联络会上进行讨论,决定变更时必须向联络会报告。
附则(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07年10月26日起施行。
附则(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1年8月26日起施行。
附则(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则(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议长 | 参加者 | 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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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事会 | 网络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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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会 | 网络主管科及宣传负责科的股长 | 干事会参加部门的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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