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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座制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3月15日
[所谓连座制]
所谓连座制,是指与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有一定关系的人因收购等罪而被处以刑罚的情况(包括缓期执行),即使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与收购等行为无关,也将该选举的当选无效,同时限制候选人的制裁制度。
对象者 | 对象的事由 |
---|---|
总主持者 出纳负责人 地区主持者 | 违反收购罪等性质恶劣的选举,被处以罚金以上的刑罚的情况(包括缓期执行) |
亲属 秘书 组织性的选举运动管理者等 | 违反收购罪等性质恶劣的选举,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的情况(包括缓期执行) |
[连座制的效果]
连座制的效果有以下两种:
●当选无效
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对于在众议院议员选举中与小选举区·比例代表选出议员重复候选人的人,如果在小选举区选出议员选举中适用连座制的话,比例代表选出议员选举中的当选也无效。
●限制候选人
5年来,在同一个选举中,不能从同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关于免责]
即使有组织的选举运动管理者等犯了收购罪等罪,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包括缓期执行),在以下3种情况下也不适用联席制。
1)收购等行为是“收货行为”的情况
所谓“おとり”,是指以适用连座制而使当选无效或限制候选人为目的,通过其他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的阵营和意志,引导或挑衅连座对象,让连座对象犯收买罪等罪。
2)收购等行为是“翻身行为”的情况
所谓“翻身”,是指以适用连座制而使当选无效或限制候选人为目的,连座的对象通过其他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的阵营和意志,犯罪收购等罪。
3)候选人、候选人为了不让组织性选举运动的管理者等进行收购等行为,不懈怠相当的注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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