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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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评价审议会
目的
在取得、处分、交换、贷款或使用许可公有财产(土地)时,根据市长的咨询,由不动产鉴定师等从专业观点审议、评定该财产的价格。
【根据规定】
- 地方自治法(摘录)
第138条的4第3项
一般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或者条例的规定,作为执行机关的附属机关,可以设置自治纠纷处理委员、审查会、审议会、调查会等的调停、审查、咨询或者调查的机关。但是,关于政令规定的执行机关,不在此限。 - 横滨市财产评价审议会条例(外部网站)(摘录)
第1条
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138条的4第3项,在本市称为横滨市财产评价审议会(以下称为“审议会”。)。
审议对象
本审议会的审议对象在公有财产的取得、处分、交换、贷款等相关案件中,符合以下各号。
- 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存在时为“建筑物 其用地”)的取得或处理面积(建筑物的延床面积和占地面积的合计)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财产的预计评估额在100,000,000日元以上
- 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存在时为“建筑物及其用地”)的贷款面积(建筑物的延床面积和占地面积的合计)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贷款费的预计评估额在每月1,000,000日元以上
- 建筑物部分是议会的决议案件的情况下,“建筑物部分”的预计评价额在100,000,000日元以上的取得及处分,不论面积如何,咨询对象
- 在与财产评定密切相关的评价手法、技术等方面,市长认为特别需要咨询
【根据规定】
- 横滨市财产评价审议会条例(外部网站)(摘录)
第2条(主管事务)
审议会是市长(地方公营企业是该地方公营企业的管理者。以下在第8条中相同。)的咨询,对地方自治法第238条规定的公有财产的取得、交换、处分、贷款及使用许可时的价格进行评定。 - 公有财产规则(外部网站)(摘录)
第15条(决定财产价格时的咨询)
在取得、处分、贷款或使用许可公有财产的情况下,决定该财产的价格、贷款费或使用费时,应事先咨询横滨市财产评价审议会。但是,对于简易或特别的东西,不在此限。
组织等
- 设置
1964年4月1日 - 委员数
7人 - 会长
由委员互选决定,成为会议的议长。 - 委员构成
有学识经验的人(7人) - 委员任期
3年(但不妨碍连任) - 会议
得到委员半数以上的出席,由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 名单
请看委员名单。
召开及答复结果
会议指南
请看最新的会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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