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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医院事业经营的医院条例(改正部分)2003年10月3日施行

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等)

第7条

以下所示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管理相关业务是指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44条的2第3项的规定,指定管理者(同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以下相同。)。

  • (1) 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诊疗及诊察。
  • (2) 关于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使用费和手续费的征收。
  • (3) 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 (4) 其他市长制定的业务

指定管理者在进行前款规定的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管理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令,并公平地向市民提供优质医疗。

第8条

市长在指定管理者时,在规定指定管理者应实施的医疗种类、内容、水平及其他指定的条件的同时,为了让其进行下一项规定的提案,预先对医院的经营有充分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在政策上选择认为可以承担必要医疗功能的项目。

根据前款规定,市长选定的项目中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根据前款条件,提出在横滨市立港湾医院实施的医疗内容及市长规定的事项,同时向市长提出事业计划书及其他规则规定的文件必须提交。

市长审查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事项以及根据同项规定提出的文件,指定最有效地达到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设置目的的指定管理者。

市长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进行选定及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指定时,必须听取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的意见。

(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等的公告)

第9条

市长在指定管理者指定时,以及取消指定时,必须及时公告。

(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

第10条

为了根据第8条第4项的规定对横滨市立港湾医院的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等进行调查审议,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委员会认为为了执行该职务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席并听取其意见或说明,或者要求相关人员提交必要的资料。

委员会以市长任命的10名委员以内组织。

委员会的委员由市长从有学识经验的人及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人中任命。

委员会的委员的任期从为了调查审议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等而任命之日起至该调查审议相关的指定管理者指定之日为止。

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泄露职务上知道的秘密。辞职后也同样。

除第2项至前款规定外,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本条例的修改规定(仅限于第7条所涉及的部分。)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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