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横滨市医院事业经营的医院条例施行规则(改正部分)2003年10月3日施行
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提交指定申请书等)
第17条
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必须向市长提交指定申请书(第9号样式)。
2
在前款的文件中,必须附加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的事业计划书以及以下文件。
- (1) 在港湾医院实施的有关医疗的文件
- (2) 关于港口医院经营计划的文件
- (3) 关于港口医院职员配置的文件
- (4) 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委员会的委员长)
第18条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设委员长。
2
委员长由委员的互选决定。
3
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理会务。
4
委员长有事故或委员长不足时,事先由委员长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委员会的会议)
第19条
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成为议长。
2
委员会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委员会的总务)
第20条
委员会的总务由卫生局处理。
(委员会的运营)
第21条
除前3条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关于本页的咨询
页面ID:163-34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