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横滨市首页
  2. 健康、医疗、福利
  3. 健康・医疗
  4. 市立医院
  5. 取组
  6. 至今为止的措施
  7. 关于市立医院的经营改革
  8. 横滨市医院事业经营的医院条例施行规则(改正部分)2003年10月3日施行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横滨市医院事业经营的医院条例施行规则(改正部分)2003年10月3日施行

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提交指定申请书等)

第17条

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必须向市长提交指定申请书(第9号样式)。

在前款的文件中,必须附加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的事业计划书以及以下文件。

  • (1) 在港湾医院实施的有关医疗的文件
  • (2) 关于港口医院经营计划的文件
  • (3) 关于港口医院职员配置的文件
  • (4) 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委员会的委员长)

第18条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设委员长。

委员长由委员的互选决定。

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理会务。

委员长有事故或委员长不足时,事先由委员长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委员会的会议)

第19条

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成为议长。

委员会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委员会的总务)

第20条

委员会的总务由卫生局处理。

(委员会的运营)

第21条

除前3条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返回

关于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医院经营本部医院经营部医院经营课

电话:045-671-4824

电话:045-671-4824

传真:045-664-385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163-34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