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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准外保育设施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3月21日
认可外保育设施是基于儿童福利法的儿童福利设施,未得到都道府县(市长)认可的保育设施的总称。
包括在保育员的家里进行的,也包括人数少的。
1成为指导监督对象的设施
所有认可外的保育设施都是指导监督的对象。必须遵守认可外保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令。
2作为设置申报对象的设施
根据进行保育的婴幼儿等数量,有可能不属于设置申报的对象。
但是,即使没有对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包括临时保育的儿童)进行保育,在条款和小册子等无法明确确认该情况的情况下,或是在条款等中有记载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情况,一天保育1人以上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时,也需要进行申报需要。
另外,即使是申报对象以外的设施,也有义务接受现场调查和提交运营状况报告书,请联系设置设施的区政府儿童家庭支援课。
※2016年4月以后,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一天保育1人以上时需要申报。
设施的种类 | 申报对象 | 申报对象外 |
---|---|---|
不属于以下任何设施的设施 | 有1名以上的婴儿使用 | ― |
婴儿旅馆 | 有1名以上的婴儿使用 | ― |
事业所内保育设施 | 有1名以上的婴儿使用 | - |
店铺等以顾客婴幼儿为对象的临时保管设施 *在汽车驾校、牙医等处设置的临时保管设施 | 除了顾客的婴幼儿以外,还有1名以上的婴幼儿 | 只有顾客的婴幼儿 |
亲属间的托管 *以设置者的四亲等内的亲属为对象 | 除了亲属以外,还有1名以上的婴幼儿 | 只有亲属的婴幼儿 |
亲属或具有同等密切人际关系者监护的婴幼儿 *与监护人亲密的朋友、邻居等 (仅限于不广泛征求一般使用的情况) | 除了朋友、邻居等婴幼儿以外,还有1名以上的婴幼儿 | 只有朋友、邻居等婴幼儿 |
进行临时保管事业的设施 | 除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以外,有1名以上的婴幼儿 | 仅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
进行病儿保育事业的设施 | 除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以外,有1名以上的婴幼儿 | 仅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
临时设置的设施 *只在滑雪场和大甩卖期间开设的百货商店的临时保管设施等 | 超过6个月的设施 | 以6个月为限度临时设置的设施 |
幼儿园设置者与该幼儿园一起设置的设施 *同一用地内等 | ― | 所有设施都不属于申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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