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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员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5月30日
在行政不服审查法中,为了提高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将进行审查请求的审理的职员作为“审理员”在法律上被定位,审理员在实际的审查请求的审理中承担中心的作用(根据同法第9条的规定,教育长成为审查厅的情况下指定审理员。教育委员会成为审查厅的情况下不需要指名。)。
审理员是从审查厅提名的审查厅所属的职员(在横滨市教育委员会,作为会计年度任用职员录用律师,指定为审理员。)。从确保审理公正进行的观点来看,参与处分相关手续的人等不能指定为审理员(同法第9条第1项及第2项)。
审理员接受处分厅等的申辩书和审查请求人等的反驳书等的提交,再进行必要的调查等,将审理的结果汇总到审查厅应作出的裁决相关的意见书(审理员意见书)中,与案件记录一起提交给审查厅。
另外,根据同法第17条的规定,审查厅在制作应成为审理员的人的名单时,将其公开。
姓名 | 池田耕介 |
---|---|
身份 | 会计年度任用职员 |
所属 | 教育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课 |
备注 | 律师 |
【参考】行政贪污审查法(摘录)
(审理员)
根据第九条第四条或者其他法律或者条例的规定请求审查的行政厅(包括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继承的行政厅。以下称为“审查厅”。)是从审查厅所属的职员(制作了第十七条规定的名册的情况下,记载在该名单中的人)中第三节规定的审理程序(包括本节规定的手续。)的人,同时将该意思仅限于审查请求人及处分厅等(审查厅以外的处分厅等。)通知。但是,在以下各号中任一项所示的机关是审查厅的情况下或者关于基于条例的处分在条例中有特别的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审查请求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一内阁府设置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或者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委员会
二内阁府设置法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四条或者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机关
三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的委员会或者委员或者同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关
2审查厅根据前款规定指定的人,必须是下列所示者以外的人。
一参与与审查请求有关的处分或者与该处分有关的再调查的请求有关的决定的人或者参与与审查请求有关的不作为有关的处分或者参与的人
二审查请求人
三审查请求人的配偶、四亲等内的亲属或同居的亲属
四审查请求人代理人
五前二号所示者
六审查请求人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保佐人、保佐监督人、辅助人或辅助监督人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省略第3款及第4款)
(应成为审理员的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应成为审查厅的行政厅,在努力制作应成为审理员的人的名单的同时,在制作该名单的时候,必须用应成为该审查厅的行政厅及相关处分厅的事务所的配备及其他适当的方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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