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关于固定资产的证明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3月10日
- 评估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 物件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帐登记事项证明书)
- 价格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 征税证明书
- 公课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 土地、房屋综合名寄帐登记事项证明书
- 非课税证明书
- 住宅用房屋证明书(二手住宅)
- 住宅用房屋证明书(新建住宅)
- 该区没有登记事项的证明书
- 下载固定资产证明申请书格式
- 关于固定资产税相关证明书的在线申请(智能手机申请)
- 关于邮寄申请的情况
- 关于废止固定资产税课税物件台帐的阅览
固定资产相关证书列表
名称 | 主要用途 | 现年度证明 |
手续费 |
---|---|---|---|
评估证明书 (固定资产征税台帐 注册事项证明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和 |
市内的区役所税务课 |
土地每笔300日元 |
物件证明书 (固定资产征税台帐 注册事项证明书) |
所有者的确认等 | 市内的区役所税务课 |
土地每笔300日元 |
价格证明书 (固定资产征税台帐 注册事项证明书) |
提起诉讼时计算诉讼物的价格等 | 市内的区役所税务课 |
土地每笔300日元 |
公课证明书 (固定资产征税台帐 注册事项证明书) |
民事执行申请等 | 市内的区役所税务课 |
土地每笔300日元 |
征税证明书 | 税务申报等 | 资产所在区的 |
1张300日元 |
土地、房屋综合名寄帐 注册事项证明书 |
所得税的申报 |
资产所在区的 |
1张300日元 |
非课税证明书 | (私营道路等)不动产登记和买卖等 |
资产所在区的 |
土地每笔300日元 |
住宅用房屋证明书 (二手房) |
为了享受减免注册许可税的措施 |
资产所在区的 |
每件1300日元 |
除此之外,还有该区没有登记事项的证明书等。
详情请咨询附近的区政府税务课(土地负责部门、房屋负责人)。
过去年度的证明,在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市政厅不办理证明书。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资产)的证明,请看固定资产证明申请书(折旧资产用)的使用方法的页面。
(注释1)行政服务角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本人、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纳税管理人、继承人的请求。
(注释2)只有土地现年度的非课税证明,市内的区政府税务课也可以取得。
能够申请证明的人以及必要材料
能够申请证明的人 | 必要材料 |
---|---|
纳税义务人本人 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 纳税管理人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代理人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继承人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法人 | 盖有法人代表印章的证明申请书 |
租地人、租房人 (仅限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 |
政府机关发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确认文件(注释1), |
(注释1)如果不带脸部照片的话,需要两种(纳税通知书和健康保险的资格确认书或者健康保险证等)。
(注释2)持有MyNumber卡的情况下,户籍誊本(除籍证明书除外)以及印鉴登录证明书可以通过便利店设置的多复印机取得。详细内容请确认“关于便利店交付服务”。
(注释3)继承人向登记所(法务局)提交户除籍誊本等,并提交将继承关系表示在一览表中的图(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登记官在该一览图上附上认证文交付复印件。详情请看法务局网站(外部网站)。
可以在行政服务区申请证明的人
- 纳税义务人本人
- 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
- 纳税管理人
- 继承人
以法人名义的资产为对象的证明,在申请书上以法人代表印章的盖章作为本人申请受理。
关于必要材料,请确认能申请证明的人以及必要材料。
持委任状的代理人和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取得不动产的人等,只在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办理。
固定资产证明申请书
评估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主要用途
通过不动产买卖等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房屋的中介合同或者买卖合同、金融机关的融资申请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积(土地)、种类、构造、地板面积(房屋)、价格(评价额)、课税标准额等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书的种类及证明手续费
土地 | 房屋 |
---|---|
每笔300日元 | 每张台账300日元 |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内的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市内所有的行政服务区都可以拿到证明书。(根据时间等,不能立即发行。)
此外,在行政服务角,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本人、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纳税管理人、继承人的请求。(持委任状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取得不动产的人,只在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办理。)
物件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帐登记事项证明书)
主要用途
所有者的确认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积(土地)、种类、构造、地板面积(房屋)等
※没有价格等的记载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取得。但是,未登记的物件除外。
能够申请未登记物件的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书的种类及证明手续费
土地 | 房屋 |
---|---|
每笔300日元 | 每张台账300日元 |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内的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市内所有的行政服务区都可以拿到证明书。(根据时间等,不能立即发行。)
此外,在行政服务角,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本人、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纳税管理人、继承人的请求。(持委任状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取得不动产的人,只在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办理。)
价格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主要用途
提起诉讼时计算诉讼物的价格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积(土地)、种类、构造、地板面积(房屋)、价格(评价额)等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书的种类及证明手续费
土地 | 房屋 |
---|---|
每笔300日元 | 每张台账300日元 |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内的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市内所有的行政服务区都可以拿到证明书。(根据时间等,不能立即发行。)
此外,在行政服务角,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本人、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纳税管理人、继承人的请求。(持委任状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取得不动产的人,只在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办理。)
公课证明书(固定资产征税台账登记事项证明书)
主要用途
民事执行的申请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积(土地)、种类、构造、地板面积(房屋)、价格(评估额)、资产单位的课税相当税额等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书的种类及证明手续费
土地 | 房屋 |
---|---|
每笔300日元 | 每张台账300日元 |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内的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市内所有的行政服务区都可以拿到证明书。(根据时间等,不能立即发行。)
此外,在行政服务角,仅限于纳税义务人本人、纳税义务人的同居亲属(住民票上同户)、纳税管理人、继承人的请求。(持委任状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后(赋课日期后)取得不动产的人,只在区政府税务课窗口办理。)
征税证明书
主要用途
税务申报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纳税义务人姓名、课税标准额、课税额(年额)等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明手续费
每张300日元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请求也是一样的。
请注意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书。
土地、房屋综合名寄帐登记事项证明书
主要用途
所得税的申报、继承时的参考资料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纳税义务人姓名、所在地、地眼、地积(土地)、种类、地板面积(房屋)、价格(评价额)等
※不包含非课税资产。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交付给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明手续费
每张300日元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请求也是一样的。
请注意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书。
非课税证明书
主要用途
(私营道路等)通过不动产买卖等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土地、房屋的中介合同或者买卖合同、金融机关的融资申请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固定资产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积(土地)、种类、构造、地板面积(房屋)等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取得。
证书的种类及证明手续费
土地 | 房屋 |
---|---|
每笔300日元 | 每张台账300日元 |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原则上,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请求也是一样的。
但是,只有现在年度的土地,市内的任何税务课窗口都可以取得。
请注意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书。
住宅用房屋证明书(二手住宅)
主要用途
接受有关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设定登记的登记许可税的减轻措施
这个证明书是以具备一定条件的二手住宅为对象的。
证明书的取得条件
- 个人在198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之间取得的房屋
- 取得原因是“买卖”或者“竞落”的
- 为自己居住的房屋
- 地板面积(区分所有房屋的专有面积)在50m2以上
- 区分所有房屋必须是建筑基准法上的耐火建筑物或准耐火建筑物。
- 取得后1年内接受登记
- 符合地震安全性相关标准的文件(必要文件“1982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建筑物的情况”)可以确认,或者是1982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
<申请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对特定扩建房屋的住宅用房屋的情况>
- 除了3到7的条件以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个人在201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之间从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处取得的房屋
- 取得前2年内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取得的房屋
- 从新建之日算起,是经过了10年的房屋。
- 工程所需费用总额在相当于该房屋买卖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额(超过300万日元时为300万日元)以上
- 租税特别措施法实施令第42条之2的第2项第1号至第6号所示的工程所需费用的合计金额超过100万日元,或者同项第4号至第7号所示的工程所需费用分别超过50万日元(但是,第7号所示的工程,需要加入现有住宅瑕疵担保)。
申请所需的文件
- 申请书
- 住民票的复印件(提交)※1
- 建筑物的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簿副本)(提示)(“互联网登记信息”(带查询号码)可※2)
- 买卖合同或者销售证书或者复印件(提示)
※1持有MyNumber卡的情况下,住民票的复印件可以通过便利店设置的多复印机取得
。 详细内容请确认“关于便利店交付服务”。
※2在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因为不能根据查询号码确认登记事项,所以不能发行住宅用房屋证明书。事前登记事
请取得项证明书(登记簿副本)并出示。
以下情况下,除了上述文件以外,还需要根据情况的文件。
<1982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建筑物>
为了证明符合抗震标准,需要以下1至3个文件中的任意一个。(提示)
- 抗震标准符合证明书(注释1)
- 住宅性能评价书(注释2)
- 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法人发行的保险投保证明书(注释3)
(注释1)该房屋的房屋调查日为取得日前2年以内的日期。
(注释2)该房屋的评价日(评价书交付日)必须是取得日前2年以内的日期。
(注释3)合同日为该房屋取得日前2年以内的日期。
<还没有住在该房屋的情况>
需要下列1或2的文件中的任意一个。
- 申请书(提交)
- 宅地建筑交易业者发行的预计入住确认书(提交)
<由宅地建筑交易业者进行特定扩建等的房屋情况>
- 扩建等工程证明书(提交)(可复印)
- 在防止供水排水管或雨水侵入部分所涉及的工程所需费用金额超过50万日元的情况下,现有住宅买卖瑕疵担保责任保险附保证明书(提示)
<抵押权登记的情况>
- 可以确认是为了取得该房屋而进行的资金贷款的金钱消费租赁合同等
可以取得证书的地方
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请注意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书。
证明手续费
每件1300日元
下载格式
- 住宅用房屋证明申请书
- 申请书
住宅用房屋证明书(新建住宅)
新建住宅的住宅用房屋证明书的交付,在横滨建筑信息中心进行。
请注意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书。
该区没有登记事项的证明书
主要用途
- 已经灭失的建筑物申请灭失登记等
- 在接受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确认没有自己所有的资产等
证书的记载内容
- 未登记在固定资产征税台账上
- 该区没有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
能够申请证明书的人
- 谁都可以取得。
- 交付给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证明手续费
每张300日元
可以取得证明的地方
在固定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办理。
邮寄请求和过去年度的请求也是一样的。
请注意,在行政服务角不能取得这个证明。
下载固定资产证明申请书格式
关于固定资产税相关证明书的在线申请(智能手机申请)
仅限纳税义务人本人申请评价证明书及公课证明书时,可以使用在线申请(智能手机申请)。请从有关固定资产税的证明书的智能手机申请(外部网站)的页面申请。
详细内容可通过智能手机或电脑申请税证!请看。
关于邮寄申请的情况
请把以下文件寄到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税务课土地负责部门。
(1)固定资产证明申请书
请在申请书的粗框内填写必要事项,填写日中联络的电话号码。
(2)手续费的邮政定额小汇或普通汇票
请在邮政银行、邮局的储蓄窗口购买。请不要填写“指定收件人”“名字”栏等。
定额小汇或普通汇票,由于事务手续的关系,请发送剩余有效期在3周以上的汇票(有效期是发行之日起的6个月。)。
(3)回信用信封
请贴上邮票,填写收件人。
【注意】自2024年10月1日起,邮费发生了变化。
关于邮费的详情,请参照日本邮政株式会社(国内费用表)(外部网站)的页面。
关于废止固定资产税课税物件台帐的阅览
固定资产税课税物件台帐的阅览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废止。
同时,非课税台帐的阅览仅限于所有者本人。详情请确认以下PDF。
咨询处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各区政府咨询。
区役所 | 土地负责部门窗口号・电话号码 | 房屋负责窗口号码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
青叶区 | 青叶区政府3楼51号 045-978-2248 | 青叶区政府3楼50号 045-978-2254 | [email protected] |
旭区 | 旭区役所本馆2楼29号 045-954-6047 | 旭区役所本馆2楼29号 045-954-6053 | [email protected] |
泉区 | 泉区政府3楼302号 045-800-2361 | 泉区政府3楼302号 045-800-2365 | [email protected] |
矶子区 | 矶子区政府3楼36号 045-750-2361 | 矶子区政府3楼36号 045-750-2365 | [email protected] |
神奈川区 | 神奈川区役所本馆3楼323号 045-411-7053 | 神奈川区役所本馆3楼322号 045-411-7054 | [email protected] |
金泽区 | 金泽区政府3楼302号 045-788-7749 | 金泽区政府3楼301号 045-788-7754 | [email protected] |
港南区 | 港南区政府3楼32号 045-847-8360 | 港南区政府3楼32号 045-847-8365 | [email protected] |
港北区 | 港北区政府3楼35号 045-540-2275 | 港北区政府3楼34号 045-540-2281 | [email protected] |
荣区 | 荣区役所本馆3楼32号 045-894-8361 | 荣区役所本馆3楼33号 045-894-8365 | [email protected] |
濑谷区 | 濑谷区政府3楼31号 045-367-5661 | 濑谷区政府3楼31号 045-367-5665 | [email protected] |
都筑区 | 都筑区政府3楼32号 045-948-2265 | 都筑区政府3楼33号 045-948-2271 | [email protected] |
鹤见区 | 鹤见区政府4楼5号 045-510-1727 | 鹤见区政府4楼6号 045-510-1730 | [email protected] |
户冢区 | 户冢区政府7楼73号 045-866-8361 | 户冢区政府7楼73号 045-866-8368 | [email protected] |
中区 | 中区役所本馆4楼45号 045-224-8201 | 中区役所本馆4楼44号 045-224-8204 | [email protected] |
西区 | 西区役所4楼43号 045-320-8349 | 西区役所4楼43号 045-320-8354 | [email protected] |
保土谷区 | 保土谷区役所本馆2楼28号 045-334-6250 | 保土谷区役所本馆2楼28号 045-334-6254 | [email protected] |
绿区 | 绿区政府3楼34号 045-930-2268 | 绿区政府3楼34号 045-930-2274 | [email protected] |
南区 | 南区政府3楼31号 045-341-1161 | 南区政府3楼31号 045-341-1163 |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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